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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30220001号)
  • 2023-02-27 09:20:0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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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7号、2023年第2号、2023年第3号、2023年第13号,涉及茶山镇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鑫润百货店销售的“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4-19)”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鑫润百货店销售的“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4-19)”产品,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鑫润百货店销售的“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4-19)”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相关食品进货来源,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供应货承认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是由其向当事人提供,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3101809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4-19)”,并已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食品。经排查,该店已按食品包装上规定的要求将食品保存在通风遮光处,应该是生产厂家生产加工时造成的抽检不合格情况,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材的管理。

  二、东莞市茶山聚佳豪百货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聚佳豪百货店经营的“豇豆”(抽检日期:2022年7月18日),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聚佳豪百货店不能出示近六个月内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完整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往豇豆里私自添加使用农药,经营的豇豆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101008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没有往采购的“豇豆”添加使用农药克百威,该农药残留过量应该是食用农产品“豇豆”在种植的过程中使用过量的农药“克百威”而残留所致。同时,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东莞市茶山香又顺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鳢鱼(生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香又顺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鳢鱼(生鱼)”(抽检日期:2022年9月14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4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香又顺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检出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鳢鱼(生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餐饮经营者,恩诺沙星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乌鳢鱼(生鱼)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1222124号)。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该公司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乌鳢鱼(生鱼)”,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乌鳢鱼(生鱼)”。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是餐饮经营者,一般进货后,当天内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乌鳢鱼(生鱼)成活率,该公司经营的乌鳢鱼(生鱼),认为应该是养殖或者运输供应环节存在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该批乌鳢鱼(生鱼)不合格,同时该公司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东莞市茶山聚佳豪百货店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2022-08-26)”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聚佳豪百货店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2022-08-26)”产品,检验结果显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聚佳豪百货店销售国家禁止添加化合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花甲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12011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花甲(购进日期:2022-08-26)”,并已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食品。经排查,该店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花甲(购进日期:2022-08-26)”数量少并且当天购入当天售完,不需要对“花甲”喂食氯霉素,应该是养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存在氯霉素过量的情况导致该批次“花甲”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

  五、东莞市茶山隆祥水果批发行销售的“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隆祥水果批发行销售的“橙”(抽检日期:2022年10月12日),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2.4滴和2.4滴钠盐,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4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隆祥水果批发行经营检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几天销售完毕,2.4滴和2.4滴钠盐为农药也不可能由当事人进行添加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橙”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13013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橙”,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橙”。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采购的“橙”2.4滴和2.4滴钠盐超标,2.4滴和2.4滴钠盐是农药,经营环节不需要在“橙”中添加2.4滴和2.4滴钠盐,该店认为应该是种殖环节导致该批次“橙”2.4滴和2.4滴钠盐超,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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