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第45号、第46号),涉及茶山镇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陈记水产品店销售的“加州鲈”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陈记水产品店销售的“加州鲈”(抽检日期:2022年5月17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磺胺类(总量)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3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陈记水产品店经营检出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加州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当天销售完毕,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磺胺类(总量)的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加州鲈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818073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加州鲈”,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加州鲈”。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加州鲈是水产类,应该是养殖或供应环节使用磺胺类(总量)导致该批次加州鲈不合格。同时该档也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东莞市茶山世家海鲜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世家海鲜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抽检日期:2022年6月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皮+肉),实测值:8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世家海鲜店经营检出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淡水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当天销售完毕,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恩诺沙星的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泥鳅(淡水鱼)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818074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淡水鱼)”,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泥鳅(淡水鱼)”。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当天销售完毕,该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应该是养殖或者运输供应环节存在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该批泥鳅(淡水鱼)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东莞市茶山强记鱼档销售的“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强记鱼档销售的“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抽检日期:2022年5月26日),泥鳅(小)(淡水鱼),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皮+肉),实测值:40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泥鳅(大)(淡水鱼),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皮+肉),实测值:85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强记鱼档经营检出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的进货来源,也未发现食用该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后的不良反应的情况,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三天内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的成活率,且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恩诺沙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30914082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但该档已发出了相关抽检召回情况公告。经该档排查发现,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两天内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成活率,应该是养殖或者运输供应环节存在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该批次“泥鳅(小)(淡水鱼)”及“泥鳅(大)(淡水鱼)”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东莞市茶山周永安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周永安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泥鳅(淡水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皮+肉),实测值:1.13×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周永安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淡水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泥鳅(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泥鳅(淡水鱼)的进货来源,也未发现食用该泥鳅(淡水鱼)后的不良反应,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两天内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泥鳅(淡水鱼)的成活率,且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恩诺沙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30914081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淡水鱼),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泥鳅(淡水鱼)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泥鳅(淡水鱼),但该档已发出了相关抽检召回情况公告。经该档排查发现,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两天内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泥鳅(淡水鱼)成活率,应该是养殖或者运输供应环节存在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该批次泥鳅(淡水鱼)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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