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3301号、第29号、第38号、第39号),涉及茶山镇5家经营企业及学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冠华学校采购的“鸡精调味料”(七里鲜+图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冠华学校采购的“鸡精调味料”(七里鲜+图案)(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7日),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 《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学校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冠华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七里鲜+图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大,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811069号)。
(三)原因排查及学校整改情况。该学校已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七里鲜+图案),由于该批抽检不合格批次“鸡精调味料”(七里鲜+图案)是该学校食堂用于制作教师员工午餐的,没有库存,也无法召回,但该学校现已发出了相关抽检召回情况公告。经学校排查发现,经检验“鸡精调味料”(七里鲜+图案)使用谷氨酸钠g/100ml,标准指标≥35.0,实测值21.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准指标≥1.10g/100g,实测值0.861g/100g,应该是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导致该批次“鸡精调味料”(七里鲜+图案)不合格,同时该学校食堂也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
二、东莞市茶山辉辉姐生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辉辉姐生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日期:2022年4月26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8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辉辉姐生鲜店经营检出腐霉利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腐霉利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韭菜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815070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韭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该店采购的“韭菜”产品是蔬菜类,应该是种殖或供应环节使用腐霉利导致该批次“韭菜”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东莞市茶山益润百货店销售的“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1-19)”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益润百货店销售的“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1-19)”产品,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益润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其向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1-19)”,有充分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1-19)”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3081707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鱼山鱼海牌手撕鸭排(香辣味)(规格:288克/袋,生产日期:2022-01-19)”,并已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食品。经排查,该店已按食品包装上规定的要求将食品保存在通风遮光处,应该是生产厂家生产加工时造成的抽检不合格情况,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材的管理。
四、东莞市茶山标信粮油副食店销售的“新南牌冰片糖(规格: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2-04-05)”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标信粮油副食店销售的“新南牌冰片糖(规格: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2-04-05)”产品,检验结果显示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QB/T2685-2005《冰片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标信粮油副食店销售的“新南牌冰片糖(规格: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2-04-05)”产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相关食品进货来源,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供应货承认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是由其向当事人提供,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3081707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新南牌冰片糖(规格: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2-04-05)”,并已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食品。经排查,该店已按食品包装上规定的要求将食品保存在通风遮光处,应该是生产厂家生产加工时造成的抽检不合格情况,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材的管理。
五、东莞市茶山周永安鱼档销售的田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周永安鱼档销售的田鸡(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田鸡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肌肉),实测值:31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周永安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田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田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田鸡的进货来源,也未发现食用该田鸡后的不良反应,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两天内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田鸡的成活率,且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恩诺沙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30914081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田鸡,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田鸡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田鸡,但该档已发出了相关抽检召回情况公告。经该档排查发现,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两天内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田鸡成活率,应该是养殖或者运输供应环节存在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该批次田鸡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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