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01号),涉及茶山镇10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敖氏面庄使用的“小碗”“汤勺”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敖氏面庄使用的“小碗”“汤勺”餐具(抽检日期:2021年12月6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敖氏面庄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店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使用涉案餐具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学校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208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由于该店对“小碗”和“汤勺”等餐具的消毒时间不够长所致,对此该店会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消毒的温度和时间达到规定的要求,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二、东莞市茶山卢记餐饮店使用的“碟子”餐具(使用日期:2021年12月0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卢记餐饮店使用的“碟子”餐具(使用日期:2021年12月05日)检出大肠菌群,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餐饮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卢记餐饮店使用未经消毒“碟子”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发布通告,没有造成客人身体不适,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餐饮店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223023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餐饮店整改情况。于二0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抽样检查当天,由于当事人工作疏忽,将已清洗干净的“碟子”餐具放到消毒柜内,但忘记开启消毒柜对已清洗好的餐具进行消毒处理,导致出现“碟子”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并在店外张贴公告对其使用的“碟子”餐具出现抽检不合格的作出召回情况说明,至目前为止没有客人因此出现身体不适到当事人进行处理。当事人已就此次情况加强餐具清洗消毒工作的管理,增加消毒餐具的次数,确保餐具卫生,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东莞市茶山菲姐水产档销售的“三点蟹(海水蟹)”“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菲姐水产档销售的“三点蟹(海水蟹)”(抽检日期:2021年11月7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花甲”(抽检日期:2021年11月7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菲姐水产档经营检出镉(以Cd计)污染物超出最大残留限量的“三点蟹(海水蟹)”、检出恩诺沙星超出最大残留限量及检出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氯霉素的“花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学校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222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店排查发现,由于该店不存在养殖“三点蟹(海水蟹)”“花甲”的经营活动,重金属“镉(以Cd计)”污染物超出最大残留限量是养殖 “三点蟹(海水蟹)”的养殖水重金属污染导致的,兽药“恩诺沙星”是养殖 “花甲”使用的兽药,“氯霉素”的作用是养殖和运输中增加“花甲”存活量添加的药品,对此该店会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再采购没有检测合格的水产品,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四、东莞市茶山罗彩荣小吃店使用的“大碗”餐具(使用日期:2021年12月0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罗彩荣小吃店使用的“大碗”餐具(使用日期:2021年12月06日)检出大肠菌群,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餐饮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罗彩荣小吃店使用未经消毒“大碗”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发布通告,没有造成客人身体不适,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餐饮店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222019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餐饮店整改情况。于2021年12月06日抽样检查当天,由于当事人工作疏忽,将已清洗干净的“大碗”餐具放到消毒柜内,但忘记开启消毒柜对已清洗好的餐具进行消毒处理,导致出现“大碗”餐具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并在店外张贴公告对其使用的“大碗”餐具出现抽检不合格的作出召回情况说明,至目前为止没有客人因此出现身体不适到当事人进行处理。当事人已就此次情况加强餐具清洗消毒工作的管理,增加消毒餐具的次数,确保餐具卫生,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东莞市茶山徐亚蔬菜档(经营者:徐亚二) 销售的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徐亚蔬菜档(经营者:徐亚二)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1年9月2日),“小黄姜”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55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徐亚蔬菜档(经营者:徐亚二)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黄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铅(以Pb计)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小黄姜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1201088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黄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小黄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该档采购的小黄姜产品是蔬菜类,应该是种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含铅(以Pb计)导致该批次小黄姜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六、东莞市茶山梁记海鲜档(经营者:梁东生)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花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梁记海鲜档(经营者:梁东生) 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7日)及花螺(购进日期:2021年11月7日),泥鳅(淡水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54×103,单项判定:不合格),花螺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2.0,实测值:3.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梁记海鲜档(经营者:梁东生)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淡水鱼)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当天销售完毕,镉是重金属,不需要养殖及经营环节添加镉,且也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泥鳅(淡水鱼)成活率,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恩诺沙星的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花螺和泥鳅(淡水鱼)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223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花螺和泥鳅(淡水鱼),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花螺和泥鳅(淡水鱼)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花螺和泥鳅(淡水鱼),但该档已发出了相关抽检召回情况公告。经该档排查发现,该档采购的花螺镉超标,镉是重金属,养殖及经营环节均不需要在花螺中添加镉,应该是养殖环节导致该批次花螺镉超标,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泥鳅(淡水鱼)后,当天会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泥鳅(淡水鱼)成活率,应该是养殖或者运输供应环节存在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该批泥鳅(淡水鱼)不合格,同时该档也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七、东莞市茶山乐康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乐康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7日),泥鳅(淡水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54×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乐康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淡水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泥鳅(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泥鳅(淡水鱼)的进货来源,也未发现食用该泥鳅(淡水鱼)后的不良反应,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当天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泥鳅(淡水鱼)的成活率,且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恩诺沙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30223022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淡水鱼),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泥鳅(淡水鱼)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鳅(淡水鱼),但该档已发出了相关抽检召回情况公告。经该档排查发现,该档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当天销售完毕,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提高泥鳅(淡水鱼)成活率,应该是养殖或者运输供应环节存在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该批次泥鳅(淡水鱼)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八、东莞市茶山阿建饮食店(经营者:杨建场)经营的“烧鸭饭、白切鸡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阿建饮食店(经营者:杨建场)经营的“烧鸭饭、白切鸡饭”( 加工制售日期:2021年12月6日),烧鸭饭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106 实测值:8.8×106,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切鸡饭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106 实测值:1.2×107,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阿建饮食店(经营者:杨建场)经营致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烧鸭饭、白切鸡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大,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302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加工制售抽检不合格烧鸭饭、白切鸡饭的违法行为,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烧鸭饭、白切鸡饭的召回工作,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因上述批次烧鸭饭、白切鸡饭导致消费者不适的情况。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因烧鸭饭、白切鸡饭中的烧鸭、白切鸡均为自行加工制作,应该是烧鸭、白切鸡制作出来后存放的时间过长导致菌落总数超标,该店表示将会加强食品的品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九、东莞市茶山天贵餐饮店(经营者:黄天贵)经营的“烧鹅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天贵餐饮店(经营者:黄天贵)经营的“烧鹅饭”( 加工制售日期:2021年12月6日),烧鹅饭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106 实测值:1.1×107,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天贵餐饮店(经营者:黄天贵) 经营致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烧鹅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大,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302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加工制售抽检不合格烧鹅饭的违法行为,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烧鹅饭的召回工作,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因上述批次烧鹅饭导致消费者不适的情况。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因烧鹅饭中的烧鹅均为自行加工制作,应该是烧鹅制作出来后存放的时间过长导致菌落总数超标,该店表示将会加强食品的品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东莞市茶山吴记餐饮店(经营者:吴世旋)经营的“烧鸭饭、白切鸡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吴记餐饮店(经营者:吴世旋)经营的“烧鸭饭、白切鸡饭”( 加工制售日期:2021年12月6日),烧鸭饭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106 实测值:4.1×107,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切鸡饭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106 实测值:8.1×106,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吴记餐饮店(经营者:吴世旋)经营致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烧鸭饭、白切鸡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大,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30302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加工制售抽检不合格烧鸭饭、白切鸡饭的违法行为,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烧鸭饭、白切鸡饭的召回工作,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因上述批次烧鸭饭、白切鸡饭导致消费者不适的情况。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因烧鸭饭、白切鸡饭中的烧鸭、白切鸡均为自行加工制作,应该是烧鸭、白切鸡制作出来后存放的时间过长导致菌落总数超标,该店表示将会加强食品的品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