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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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2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垂巧蔬菜店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05-19)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05-19),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60);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陆拾元(¥206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15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该批次茄子量不大,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噻虫胺。所以该批次茄子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并非该店造成。 二、东莞市长安权锋蔬菜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5-19)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5-20),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60);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陆拾元(¥206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15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该批次豇豆量不大,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三唑磷。所以该批次豇豆的三唑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并非该店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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