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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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4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梁柳霞百货店销售的菲律宾香蕉(购进日期:2023-04-26)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菲律宾香蕉(购进日期:2023-04-26),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吡虫啉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菲律宾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39);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叁拾玖元(¥2039)。(《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13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 经该店排查,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的检验报告,买回来后就放到货架上卖,不需要添加农药进行保存,认为该批次菲律宾香蕉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老梁水产店销售的鱿鱼(购进日期:2023-05-29)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鱿鱼(购进日期:2023-05-29),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鱿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陆元陆角(¥96.6);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陆角(¥2096.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14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前有查验该批次不合格鱿鱼的检验检疫证明,买回来后,直接摆卖,顾客要的时候把鱿鱼内脏处理干净,直接称重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做其他处理,绝对没有添加其他物质,所以导致该批次鱿鱼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环境污染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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