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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0735)
 发布时间: 2023-08-14 14:33  信息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4号),涉及我镇4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齐坚食品百货店经营的盐津开胃果(生产日期:2022-12-10)

  (一)东莞市长安齐坚食品百货店经营的盐津开胃果(生产日期:2022-12-10),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标准指标为≤0.5g/kg,实测值为0.666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盐津开胃果(生产日期:2022-12-10)。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不合格批次盐津开胃果(生产日期:2022-12-10)15罐,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盐津开胃果,共获取违法所得315元,涉案货值合计315元。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二、东莞市长安裕锦鱼档销售的大口黑鲈(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5-10)

  (一)东莞市长安裕锦鱼档销售的大口黑鲈(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5-10),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339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鱼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大口黑鲈(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5-10)。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共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大口黑鲈(淡水鱼)7.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2.3kg用于抽检),获得违法所得258.4元,涉案货值为258.4元。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鱼档进行立案。

  三、东莞市长安潘其林海鲜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05-31)

  (一)东莞市长安潘其林海鲜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05-3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为≤100ug/kg,实测值42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05-31)。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共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泥鳅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2kg用于抽检),获得违法所得230元,涉案货值为230元。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四、东莞市长安湘八餐厅采购的豆腐(购进日期:2023-06-14)

  (一)东莞市长安湘八餐厅采购的豆腐(购进日期:2023-06-14),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1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豆腐(购进日期:2023-06-14)。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共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豆腐1板,16块即5kg,其中8块豆腐制作菜式销售,获得违法所得174.7元,6块用于抽检,收取购样费12元,剩余2块扔掉处理,共获得违法所得186.7元,涉案货值为189.45元。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餐厅进行立案。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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