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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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4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子记牛肉店销售的羊肉(购进日期:2023年1月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羊肉(购进日期:2023年1月5日),检验项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羊肉(购进日期:2023年1月5日)氯霉素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玖佰玖拾玖元肆角(¥999.4);二、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玖佰玖拾玖元肆角(¥2999.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5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该店销售上述羊肉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氯霉素等药物,所以导致上述羊肉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过程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创嘉粮油店销售的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酸价(以脂肪计)(KOH)的标准指标为≤3mg/g,实测值为4.7mg/g,不符合GB 1930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芝麻未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相关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肆拾元(¥204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44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 该店排查,原因是该店在销售过程中储存不当造成的。针对上述情况,该店作出了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添加遮阳布,避免食品在销售过程中被阳光直射;2.添加密封储存箱子保存商品;3.按法律法规要求添加散装食品标签,于2023年2月5日整改完毕。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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