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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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8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绿芯源生鲜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7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7日),检验项目: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7日)三唑磷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二、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元(¥202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豇豆”前已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豇豆”的检验合格证明;2、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豇豆”量不大,都是当天买当天卖,没有也没必要添加三唑磷。所以该批次豇豆的三唑磷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并非当事人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陈兴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12月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12月6日),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52.2μg/kg;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154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 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二、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元(¥202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27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黄豆芽”量不大,都是当天买当天卖,没有也没必要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所以该批次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并非当事人造成的。 三、东莞市长安国亮日用品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7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国亮日用品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7日),克百威的实测值为0.44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应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07003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豇豆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克百威,所以导致上述豇豆的克百威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四、东莞市长安唐建尧蔬菜店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2年12月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唐建尧蔬菜店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2年12月4日),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的实测值为0.33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叁拾伍元(¥35);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叁拾伍元(¥203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2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葱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必要也无法添加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所以导致上述葱的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本页无正文)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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