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14)
 发布时间: 2023-04-04 16:33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1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李何谭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9月2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9月26日),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自制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9月26日)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陆拾肆元(¥1064);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零陆拾肆元(¥606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8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认为导致该批次三文鱼刺身“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师傅处理加工前,洗手不规范导致的。当事人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作出了以下整改措施:1、在预进间洗手池处加设标准洗手操作图解和增设洗手液,操作前按照标准程序清洁双手;2、加强专间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在进入专间前按要求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和口罩,清洗消毒手部。

  二、东莞市凡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9月2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年9月2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三文鱼刺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326.24);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5326.2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203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原材料溯源材料、当天刺身专间消毒记录,检查了当天产品储存场所和温湿度规范、操作人员晨检记录,认为导致该批次三文鱼刺身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原料运输环节的时候造成的。

  三、广东如丰九龙茶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经营的香磨净斋肠(加工日期:2022年9月2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磨净斋肠(加工日期:2022年9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埃希氏菌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磨净肠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作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36);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陆元(¥503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9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

  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处于停业状态,员工已遣散,无法考究当时的制作加工情况,因为抽检的香磨净肠粉都是现点现做,推测可能的原因是盛装的器皿受到污染,造成大肠埃希氏菌和菌落总数超标。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