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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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1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7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杨加蔬菜店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食荚豌豆(荷兰豆)(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检出多菌灵项目实测值:0.056mg/kg;标准标准指标为≤0.02mg/kg;氧乐果项目实测值:2.46mg/kg;标准标准指标为≤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荚豌豆(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伍拾元(¥305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213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 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食荚豌豆(荷兰豆)量都不多,当事人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多菌灵、氧乐果,所以导致上述食荚豌豆(荷兰豆)的多菌灵、氧乐果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刘佳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12月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12月5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154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伍拾肆元(¥54);二、 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伍拾肆元整(¥205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28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 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回来后就摆在台上售卖,没有添加任何东西,顾客需要的时候再称重带走,当事人没有必要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类药物,所以导致该批次黄豆芽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的时候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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