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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10)
 发布时间: 2023-03-10 10:55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5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林营海鲜店销售的虾(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10gddg-32697),当事人销售的虾(购进日期:2022-10-30)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为222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570);二、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元(¥557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01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

  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首先将虾分类,活的虾放到有盐水和氧气泵的泡沫箱中进行保存,通常是当天卖完的,不然会死掉。顾客要的时候帮顾客称重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做什么处理。没有添加恩诺沙星类药物。当事人认为该批次“虾”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的时候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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