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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04)
 发布时间: 2023-01-30 09:02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钟国才三鸟店销售的鸡肉(三黄鸡)(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C10103220181089JD1),当事人销售的鸡肉(三黄鸡)(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的实测值为6.3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柒佰贰拾捌元捌角(¥728.8);二、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仟元(¥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柒佰贰拾捌元捌角(¥5728.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79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批不合格批次鸡肉(三黄鸡)是由新兴县佳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送货过来的,是已经处理干净的光鸡,当事人不需要再做什么处理,顾客要的时候装袋、称重,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添加其他物质。所以导致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移送到供货商所属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长安梁氏蔬菜店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9月1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C10103220182392JD1),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9月16日),镉(以Cd计)项目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为0.076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元(¥36);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陆拾叁元(¥303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77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上述辣椒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也无法添加任何重金属,所以导致上述辣椒的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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