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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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开茂海鲜店的沙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5gddg-32950),当事人销售的沙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氯霉素的实测值为14.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捌拾肆元(¥84);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仟元(¥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零捌拾肆元(¥508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25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进货后回来,用清水清洗,直接摆卖,顾客要的时候直接称重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做其他处理,绝对没有添加氯霉素,所以导致该批次“沙贝(海水)”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移送到供货商所属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长安老董百货店的槐花蜂蜜(购进日期:2021年2月2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C1C601028C1F6068910),当事人销售的槐花蜂蜜(生产日期:2021-02-20)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测,实测值2.47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07006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我店铺没有呋喃西林药品,预包装食品也没有必要往里面加这个物质,因此,该批次槐花蜂蜜不合格的原因是上游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移送到供货商所属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渔小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香口豆皮丝(自制)(加工日期:2022年6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CTT22060500187),当事人销售的香口豆皮丝(自制)(加工日期:2022年6月1日)菌落总数,CFU/g的标准指标为<,实测值为150000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自制的香口豆皮丝(自制)(加工日期:2022年6月1日)菌落总数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65);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陆拾伍元(¥506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28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及整改报告》: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店铺员工当天备货数量大,员工分装香口豆皮丝(自制)后保鲜膜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封存到位,导致抽检不合格,已完成整改。
202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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