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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0735)
 发布时间: 2021-12-21 14:31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5号),涉及我镇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长安乌沙分公司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1年8月3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长安乌沙分公司购进的泥鳅(购进日期:2021年8月30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1.76x103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佰伍拾捌元(¥158);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肆仟元(¥40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壹佰伍拾捌元(¥415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3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储存泥鳅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储存泥鳅没有添加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李忠生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李忠生蔬菜档购进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513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拾贰元伍角(¥12.5);二、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壹拾贰元伍角(¥201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储存黄豆芽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储存黄豆芽没有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三、东莞市长安叁郎烧饼店经营的陕西凉皮(加工日期:2021年8月1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叁郎烧饼店加工的陕西凉皮(加工日期:2021年8月19日),菌落总数(实测值:1.9x107CFU/g,标准指标为(满意:﹤106;可接受:106-﹤107;不合格:≥107)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拾伍元(¥45);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肆拾伍元(¥204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3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我店储存陕西凉皮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四、东莞市长安揭仔餐饮店经营的湛江白切阉鸡(加工日期:2021-08-19)

  (一)抽检基本情况:1、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揭仔餐饮店经营的湛江白切阉鸡(加工日期:2021-08-19),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柒佰陆拾叁元柒角玖分(¥763.79);

  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元整(¥2000);

  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柒佰陆拾叁元柒角玖分(¥2763.79)。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60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

  该店分析涉案湛江白切阉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是该店在加工操作过程中不规范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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