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07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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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涉及我市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长安进武海鲜店购进的“花甲”(购进日期:2021年5月2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长安进武海鲜店购进的“花甲”(购进日期:2021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氯霉素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8.5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长安进武海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花甲的违法所得贰佰柒拾元整(¥270); 3、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贰佰柒拾元整(¥427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11号)】。 原因排查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没有在“花甲”(购进日期:2021年5月26日)中添加“氯霉素”等药物,所以当事人分析导致“花甲”(购进日期:2021年5月21日)的“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添加造成的。 (三)其他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花甲”(购进日期:2021年5月26日)是从“东莞市虎门水产批发市场”的某一水产店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水产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无法核实该供货商的实际经营地址及相关证照信息,故无法发函核查供货商的相关信息。 东莞市长安炳镇海鲜店购进的花甲(购进日期:2021.5.30)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长安炳镇海鲜店购进的花甲(购进日期:2021.5.30)经抽样检验,氯霉素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85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长安炳镇海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花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 3、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叁佰陆拾元整(¥436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08号)】。 原因排查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没有在上述花甲(购进日期:2021.5.30)中添加任何药物,所以当事人分析导致上述“花甲(购进日期:2021.5.30)不合格是在养殖过程中造成的。 (三)其他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上述花甲(购进日期:2021.5. 30)是从虎门的某一水产店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水产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无法核实该供货商的实际经营地址及相关证照信息,故无法核查供货商。 东莞市长安严东蔬菜店购进的番茄(购进日期:2021年5月28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长安严东蔬菜店购进番茄(购进日期:2021年5月28日)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长安严东蔬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番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 没收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陆拾伍元(¥65); 三、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陆拾伍元(¥206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10号)】。 原因排查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没有在上述番茄(购进日期:2021年5月28日)中添加任何药物,所以当事人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是供货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 (三)其他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上述番茄(购进日期:2021年5月28日)是从大岭山的某一蔬菜店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实际经营地址及相关证照信息,故无法核查供货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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