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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0717)
 发布时间: 2021-10-21 09:49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麦桂婵蔬菜档销售的节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叁拾贰元(¥32);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叁拾贰元(¥532)。《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09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该店销售的节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购进后的经营过程中没有向抽检不合格批次节瓜食用氧乐果,该批“节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不合格是供货商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黎元明蔬菜店销售的节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叁拾贰元(¥32);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叁拾贰元(¥532)。《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08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菜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该店销售的节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购进后的经营过程中没有向抽检不合格批次节瓜食用氧乐果,该批“节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不合格是供货商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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