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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0-21 09:37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4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肥姨蔬菜店经营的黄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肥姨蔬菜店购进的黄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2日),铅(以Pb计)(实测值:0.891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镉(以Cd计)(实测值:0.2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


品的违法所得伍佰伍拾元(¥550);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


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伍佰伍拾元(¥255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07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储存黄姜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储


存黄姜没有添加铅(以Pb计)和镉(以Cd计)。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沙头平飞蔬菜店经营的黄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沙头平飞蔬菜店购进的黄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铅(以Pb计)(实测值:0.143mg/kg,标准指标为


≤0.1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佰玖拾贰元(¥192);三、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玖拾贰元(¥2192)。【《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07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储存黄姜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储


存黄姜没有添加铅(以Pb计)。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三、东莞市长安恒万蔬菜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恒万蔬菜店购进的姜(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铅(以Pb计)(实测值:2.16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镉


(以Cd计)(实测值:0.22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


品的违法所得陆佰元(¥600);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


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陆佰元(¥26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07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储存姜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储存姜


没有添加铅(以Pb计),镉(以Cd计)。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四、东莞市长安粮发粮油副食店经营的土鸡蛋(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粮发粮油副食店购进的土鸡蛋(购进日期:2021年5月29日),氟苯尼考(实测值:231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项


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0700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储存土鸡蛋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


储存土鸡蛋没有添加氟苯尼考。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和生产企业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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