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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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6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淑波海鲜店销售的南鲳鱼(购进日期:2023-04-27)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南鲳鱼(购进日期:2023-04-27),“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南鲳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肆角(¥336.4);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元肆角(¥2336.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11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1、该店采购的该批次南鲳鱼量不大,且在采购前已查验供应商证照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该店没有也没办法添加镉。2、因为该批次南鲳鱼是进口的野生海鱼,所以该批次南鲳鱼的镉项目不合格应该是捕捞海域的环境污染造成的,并非该店造成。 二、东莞市长安黎金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06-06)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06-06),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叁元伍角(¥253.5);二、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伍拾叁元伍角(¥2253.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15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铺是从其他店铺采购黄豆芽的,一整桶采购回来就放在桶里卖,天气热的时候会加自来水保湿,绝对不会加其他东西进去的,顾客需要的时候就称斤带走,这个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是种植豆芽的时候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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