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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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8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长安品质电子制造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腐竹(生产日期:2023-04-29)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使用的腐竹(生产日期:2023-04-29),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2106-2008 《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检验报告(№: C1D510020C1F60C7701),GB/T 22106-2008 《非发酵豆制品》是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标准,且涉案腐竹标签上未标示此标准,当事人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涉嫌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食堂排查,食堂采购前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提供该批次腐竹的采购单、检验合格报告,生产厂家的资质,导致上述腐竹不合格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并非其食堂造成的。 二、广东东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Q软绿豆爽(生产日期:2023-05-01)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Q软绿豆爽(生产日期:2023-05-01),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Q软绿豆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贰角肆分(¥123.24);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叁元贰角肆分(¥2123.2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12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该公司收到报告后立即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生产厂家,生产厂家首先对原料入库的各项记录和索证索票进行了详细查看、比对,未发现有不合格原料入仓,又对生产关键控制点和车间生产卫生消毒记录记录进行比对,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消毒要求,又对产品出厂原始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进行排查,未发现异常,经过排查可以明确该公司出售的“Q软绿豆爽”(生产日期:2023-05-01)是合格出厂的。该公司经过内部原因排查,发现在储存 “Q软绿豆爽”(生产日期:2023-05-01)时存在挤压变形导致漏气等现象,最终确定不合格原因是该公司储存不当导致的。随后该公司立即对卖场内所有商品进行排查整理,避免有相同情况再次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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