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07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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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7号),涉及我镇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陈乃有鲜鱼店购进的淡水泥鳅(购进日期2021-08-13)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512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淡水泥鳅”恩诺沙星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伍元整(¥285);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贰佰捌拾伍元整(¥428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55号)】。 (四)原因排查: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淡水泥鳅量都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恩诺沙星,所以导致上述淡水泥鳅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过程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均荣鲜鱼店销售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1-08-12) (一)抽检基本情况:1、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均荣鲜鱼店销售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1-08-12),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壹元整(¥251); 二、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贰佰伍拾壹元整(¥4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5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 该店拿货回来马上进行销售,并没有添加任何含有恩诺沙星和孔雀石绿等药物,该店分析涉案泥鳅恩诺沙星和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是养殖户或者供货商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我局接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 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长安国魏水产店购进的淡水泥鳅(购进日期:2021.8.14)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长安国魏水产店购进的淡水泥鳅(购进日期:2021.8.14)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值:≤100μm/kg;实测值:1.32×10μm/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长安国魏水产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综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柒拾贰元整(¥72); 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零柒拾贰元整(¥407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3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没有在淡水泥鳅(购进日期:2021.8.14)中添加恩诺沙星,所以当事人分析导致淡水泥鳅(购进日期:2021.8.14)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养殖过程中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涉案食用农产品是从东莞市虎门老王水产店采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水产店的营业执照信息,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无法发函核查供货商的相关信息。 四、东莞市长安晓建海鲜店经营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晓建海鲜店购进的(淡水)(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恩诺沙星(实测值:472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伍佰肆拾元(¥540);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肆仟元(¥40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伍佰肆拾元(¥454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2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储存泥鳅(淡水)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储存泥鳅(淡水)没有添加恩诺沙星。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和生产企业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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