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0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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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3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长安爱萍百货店购进的“拌饭香辣王” (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长安爱萍百货店购进的“拌饭香辣王”(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长安爱萍百货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贰元整(¥92); 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玖拾贰元整(¥509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04号)】。 原因排查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没有改变“拌饭香辣王”(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值,所以当事人分析导致“拌饭香辣王”(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 (三)其他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拌饭香辣王”(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是从东莞市大岭山旭丰食品经营部购进。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将东莞市大岭山旭丰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线索函告(东市监线移〔2021〕0707090601号)供货商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万佳乐鹏泰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万佳乐鹏泰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鸡精调味料” (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1日) 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万佳乐鹏泰百货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捌元整(¥68); 二、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佰叁拾贰元整(¥332)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元整(¥40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7103号)】。 原因排查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没有改变“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1日)中的谷氨酸钠值,所以当事人分析导致“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1日)的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 (三)其他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1日)是从深圳市顺恒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我局于2021年7月1日将深圳市顺恒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食品的线索函告(东市监线移〔2021〕0707070101号)供货商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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