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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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钟国才三鸟店销售的鸡肉(果园鸡)(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C10103220181087JD1),当事人销售的鸡肉(果园鸡)(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的实测值为17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柒佰贰拾捌元捌角(¥728.8);二、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仟元(¥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柒佰贰拾捌元捌角(¥5728.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79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到东莞市虎门黄记三鸟店购入的,是原只毛鸡,在果利来市场专门宰杀间屠宰处理成光鸡,采购回来不需要再做什么处理,顾客要的时候装袋、称重,我店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绝对没有添加五氯酚酸钠药物或其他物质。所以导致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跃记蔬菜店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9月1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C10103220182388JD1),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9月16日),镉(以Cd计)项目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为0.08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元(¥63);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陆拾叁元(¥306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83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在供应商那里是用袋子装着带回来的,当事人买回来之后就直接摆放到架子上售卖,顾客要的时候直接装袋、称重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做什么处理,也没有碰到什么重金属,所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的时候造成的。
2023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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