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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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大精密模具(东莞)有限公司食堂的腊鸭(加工日期:2022年5月2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5gddg-34564),当事人经营的腊鸭(加工日期:2022年5月22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6.6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卫生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100);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零壹佰元(¥201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05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食堂从未采购“亚硝酸盐”或含有“亚硝酸盐”的产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内亦未发现;采购的散装腊鸭到食堂后经清洗、焯水、过油、焖炒,在加工过程中没有添加“亚硝酸盐”,所以初步怀疑导致该批腊鸭不合格是原料含有“亚硝酸盐”造成的。 二、东莞万豪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夏橙(购进日期:2022-5-26)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C1C527023C1F6066210),当事人销售的夏橙(购进日期:2022-5-26)克百威项目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9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夏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肆元柒角(¥254.7);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佰伍拾肆元柒角(¥10254.7)。《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1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当事人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条件也合适,当事人分析是种植的时候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移送到供货商所属辖区监管部门。 2022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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