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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0726)
 发布时间: 2022-08-29 10:29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号),涉及我镇10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大精密模具(东莞)有限公司食堂的腊鸭(加工日期:2022年5月22日)

  (一)永大精密模具(东莞)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腊鸭(加工日期:2022年5月22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腊鸭(加工日期:2022年5月22日)。

  经调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不合格腊鸭(加工日期:2022年5月22日)5kg,其中0.75kg用于抽检,剩余4.25kg用于食堂菜品的制作,已全部食用完毕。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食堂进行立案。

  二、东莞市长安开茂海鲜店销售的沙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

  (一)东莞市长安开茂海鲜店销售的沙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沙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在售。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不合格沙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4kg,其中2.1kg被抽检使用,剩余1.9kg自用处理。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三、东莞市长安老董百货店销售的槐花蜂蜜(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

  (一)东莞市长安老董百货店销售的槐花蜂蜜(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槐花蜂蜜(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在售。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不合格槐花蜂蜜(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4瓶,全部用于抽检。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四、东莞市万豪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夏橙(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

  (一)东莞市万豪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夏橙(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夏橙(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在售。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不合格夏橙(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50kg,已销售32kg,剩余18kg已自行销毁,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五、东莞市渔小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制的香口豆皮丝(加工日期:2022年6月1日)

  (一)东莞市渔小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制的香口豆皮丝(加工日期:2022年6月1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香口豆皮丝(加工日期:2022年6月1日)在售。

  经调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不合格香口豆皮丝(加工日期:2022年6月1日)12份,一共销售5份,剩余7份已免费提供给员工作员工晚餐,没有剩余。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六、东莞市长安国亮日用品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

  (一)东莞市长安国亮日用品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该抽检批次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在售。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不合格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6kg,共销售了4.5kg,其余1.5kg扔掉了,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三)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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