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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25)
 发布时间: 2022-08-29 10:18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海文副食店销售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A2220118055128010C),当事人销售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6日),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标签上标注虚假生产者信息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在罚款方面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予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柒拾陆元整(¥576);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陆元整(¥557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1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该店采购的菜籽油买回来就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任何物质,而且该店已按照避光、阴凉的储存条件来储存,所以导致上述菜籽油的溶剂残留量不合格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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