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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24)
 发布时间: 2022-08-22 16:11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6号),涉及我市10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小红蔬菜档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4gddg-33030),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1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整(¥70);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柒拾元整(¥307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02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我是直接到供货商拿货的,拿货回来就直接放到货架上,顾客购买的时候用袋子称重带走,期间没有添加或接触到什么物质,因此,当事人分析该批次姜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的时候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王新蔬菜档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年4月1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检验报告(№:B202204gddg-33045),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年4月14日)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整(¥54);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肆元整(¥305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是直接到供货商拿货的,拿货回来就直接放到货架上,用泡沫箱垫着,顾客购买的时候用袋子称重带走。因此,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长豆角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的时候造成的。

   三、东莞市长安兴干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年4月1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4gddg-33078),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年4月12日)倍硫磷项目实测值为0.2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陆拾伍元捌角(¥65.8);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陆拾伍元捌角(¥3065.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70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长豆角量都不多,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倍硫磷,所以导致上述长豆角的倍硫磷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殖过程造成的。

   四、东莞市长安崇茂食品商行销售的鲜肉小云吞(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B202204gddg-33531),当事人销售的鲜肉小云吞(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元整(¥532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12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鲜肉小云吞买回来就放在冰箱里进行销售,而且该店已按照避光、阴凉的储存条件来储存,所以导致上述鲜肉小云吞的过氧化值不合格是生产或者运输过程中造成。

   五、东莞市长安庆炎蔬菜店销售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B202204gddg-32346),当事人销售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2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拾玖元伍角(¥19.5);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壹拾玖元伍角(¥3019.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83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上述白萝卜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噻虫嗪,所以导致上述白萝卜的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六、东莞市长安桂东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B202204gddg-32380),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6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105);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壹佰零伍元(¥310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97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上述姜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噻虫胺,所以导致上述姜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七、东莞市长安沙头万平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2年4月1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B202204gddg-33021),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2年4月19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叁拾柒元伍角(¥37.5);二、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陆仟元(¥6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仟零叁拾柒元伍角(¥6037.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95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经营的上述黄豆芽为该店生产,该店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无根素”,但该店不清楚该款“无根素”中含有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所以导致上述黄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

   八、东莞市长安文东菜档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B202204gddg-33049),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4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陆拾元(¥60);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陆拾元(¥306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77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上述姜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噻虫胺,所以导致上述姜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九、东莞市长安沙头平飞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B202204gddg-32371),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4日),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捌拾元(¥80);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捌拾元(¥308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103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上述姜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噻虫胺、噻虫嗪,所以导致上述姜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十、东莞市长安谭本蔬菜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4月1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B202204gddg-32338),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4月11日),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捌拾叁元叁角伍分(¥83.35);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捌拾叁元叁角伍分(¥3083.3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90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该店排查,该店采购的上述豇豆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倍硫磷,所以导致上述豇豆的倍硫磷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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