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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22)
 发布时间: 2022-08-15 09:21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4号),涉及我市6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莫昌食品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4gddg-32349),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13日)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0.15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整(¥35);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叁拾伍元整(¥303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88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进货后回来就直接放到货架上,用泡沫箱垫着,顾客购买的时候用袋子称重带走的,期间没有接触重金属,所以导致该批次姜不合格是种植的时候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谢记蔬菜店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22年4月2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检验报告(№:B202204gddg-32410),当事人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22年4月21日)毒死蜱的项目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2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肆拾捌元(¥48);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肆拾捌元(¥304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8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菠菜量都不多,没有也没必要添加毒死蜱,所以导致上述菠菜的毒死蜱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三、东莞市昌盛眼镜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和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2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检验报告》(No:B202204gddg-34612),当事人采购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20日)噻虫胺的项目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54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2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食堂排查,当事人食堂能提供供货商信息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姜的送货单据复印件1份,《农药残留检测仪报告》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食堂在贮存、使用生姜时没有添加任何农药、添加剂,因此,噻虫嗪、铅项目不合格可能是上游环节造成的。

   四、东莞市长安丽强蔬菜档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04-14)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4gddg-32364),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04-14),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铅含量超标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拾陆元肆角(¥26.4);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贰拾陆元肆角(¥3026.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9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当事人采购的量不多,没有也不可能添加铅,导致上述姜的铅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五、东莞市长安 祥发水果商行销售的手工蛋糕(生产日期:2022年3月2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4gddg-33752),东莞市长安 祥发水果商行销售的手工蛋糕(生产日期:2022年3月26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工蛋糕1.14kg;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捌元整(¥108);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人民为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捌元整(¥510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7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货回来就放到箱子里售卖,保存条件也合适,所以导致该批次手工蛋糕不合格是运输的时候造成的。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移送到供货商所属辖区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长安好上山百货店销售的美国青豌豆(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4gddg-33660),当事人销售的美国青豌豆(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1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4.9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美国青豌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美国青豌豆1.582kg;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贰元贰角(¥102.2);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罚款。四、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零贰元贰角(¥10102.2)。《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8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店分析是该店买回来后,天气炎热,储存不当,就导致这个酸价值超标。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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