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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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辉: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6月22日被发现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福荫路15号永利达科技园20号铺东莞市长安城记口腔护理用品店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本机关于 2024 年 6 月22 日向你(单位)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长综执先登[2024]06221301号),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长综执先登[2024]06221301号)上载明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本机关于 2024 年6月22日至 2024 年6 月 28 日,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以指定地点保存方式,存放于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随案件移送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长综执先登处〔2024〕06221301 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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