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长安镇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长安镇
征集时间:2017-11-20至 2015-12-07

“十三五”期间,市进一步增加了我镇重点用能单位数量,下达了新的节能降耗任务。为做好“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我镇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有必要继续实行我镇节能与清洁生产相关奖励措施。为此,镇经信局参照《节约能源法》、《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长安镇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将《长安镇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2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人民政府九楼905室,邮政编码:523846


  传真:85534511


  电子邮箱:fzb@dgca.gov.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镇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长安镇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资金,是指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支持推广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展大型节能改造工程、配套资助市补助、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及完成各项节能降耗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每年总额度为200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和清洁生产;
  (三)节能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根据我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可根据节能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节能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对象、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企业开展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工程改造、等工作给予补助,以及镇开展节能工作项目管理费,包括: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组织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评、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以及宣传节能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实行委托外包机构对企业节能降耗服务工作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支出范围,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按已批准的支出结构安排使用。


  第八条  申报节能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在当年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九条  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和大型节能改造工程等项目,在得到主管部门和专家组认可后,按其投入强度及社会效益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如下:
  (一)推广节能技术与产品项目。对研发节能节电新技术、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的项目,经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按项目研发投入额度分别给予补助,其中: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研发费用达2000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研发费用达3000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开展大型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对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的项目,经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认企业的节能量达到经国家认可机构计量认定节能水平20%以上,按项目改造投入额度分别给予补助,其中:投入费用达30万元或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投入费用达100万元或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投入费用达300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配套资助市补助项目。对企业获得市节能项目补助的,包括:自愿性清洁生产补助、电机改造补助、注塑机改造补助等,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市甲级能源管理中心审核验收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市乙级和丙级能源管理中心审核验收的企业不给予补助。
  (四)完成节能工作奖励项目。对被市年度节能考核评定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十三五”节能规划I类企业,按编制规划报告投入总金额20%进行补助,每个申请单位该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企业,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可从节能专项资金中按适当比例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补助:
  (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
  (二)因节能工作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三)因其他事项被“一票否决”的;
  (四)未完成市镇下达的节能工作任务的。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资金预算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于每年年底制定好下一年的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制定和发布节能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写申报资料报送至镇经济科技信息局。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各类项目以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
  (一)条件审核。镇经济科技信息局通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组织专家组(3人或3人以上)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三)征求意见。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拟定补助对象和额度,通过长安镇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可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补助范围。
  (四)上报审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镇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镇政府审定后,由镇财政分局按镇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获得补助的项目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补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获得补助的项目单位须根据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市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此前印发的长府办〔2011〕24号、长府办〔2012〕48号文废止,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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