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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长安镇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长安镇
征集时间:2017-11-20至 2015-02-13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长安大队起草《东莞市长安镇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2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人民政府九楼905室,邮政编码:523846


  传真:85534511


  电子邮箱:fzb@dgca.gov.cn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长安大队负责全镇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指导、监督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长安大队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号码为:0769-85311999(电话受理时段为正常上班时间);举报信箱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80号消防大队一楼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举报邮箱地址为:dgcaxf@yeah.net


  第四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其他物品的企业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经查证属实,奖励1000元;
    (二)举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三)举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四)举报分租式厂房擅自改建破坏疏散体系(公共疏散通道堵塞及安全出口不畅通等)、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等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可能造成亡人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奖励1000元;
    (五)举报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没有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奖励500元;
  (六)举报“三小场所”违规住人,不符合消防技改标准,可能造成亡人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七)举报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未经消防审核(审核备案)、验收(验收备案)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八)举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营业、使用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九)举报出租屋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不通及未配置灭火设施,可能造成亡人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元;
  (十)举报其他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的,视情节奖励100-300元。
第五条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长安大队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要做 好详细记录,具体包括:举报情况、核查情况、回复情况以及奖励情况等。对于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举报,在查证属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镇公安消防大队火灾隐患举报中心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真实有效,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且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消防机关掌握。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重要证据。


  第十条  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举报人被打击报复,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举报人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消防专项经费进行预算和管理,由镇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长安大队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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