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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长安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资助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长安镇
征集时间:2017-10-20至 2017-11-27

为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长安镇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将《长安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资助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人民政府九楼905室,邮政编码:523846


  传真:85534511


  电子邮箱:fzb@dgca.gov.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121号)、《东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42号)的精神,为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长安镇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镇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经长安镇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长安镇电子商务园区及运营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长安镇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长安镇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安镇人民政府商务局(以下简称“镇商务局”),与镇商务局电子商务股合置办公,具体负责有关园区的认定、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


  第五条  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设立“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纳入市“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经镇委、镇政府研究批准后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企业投融资等,以促进产业提升、扩大应用、优化支撑保障等方面,营造我镇良好的电子商务业态环境。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长安镇财政分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并定期会同领导小组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


  第七条 在长安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健全、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及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
  (二)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包括:电商咨询与培训服务商、网店设计建设与装修服务商、文化影视广告创作服务商、电商金融服务商、管理工具和软件服务商、营销服务商、品控保险及认证服务商等;
  (三)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四)含传统生产型企业等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五)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
  (六)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
  (一)园区主办方或运营机构在长安镇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
  (二)园区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储面积),租赁期限不少于8年,具有良好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
  (三)园区进驻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实际经营面积占园区总经营面积60%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注册数量达20家以上且占同期入驻园区企业总数比例的60%以上;
引进有行业龙头电子商务企业、“东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园区,或具有较大创新性的新型电子商务园区可优先认定和资助;
  (四)园区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园区土地及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2) 园区建设布局方案,电子商务经营面积占比证明材料;
    (3) 提供园区进驻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 园区建设总结及未来三年的建设实施方案;
    (5) 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及为进驻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资助范围和额度


  第九条  促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一)经审核评定对传统制造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品牌产品网上销售,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的,符合条件的优秀传统制造企业予以平台投资奖励。对主办企业(单位)按自建电商平台项目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传统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年度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网络销售等业务活动,且支付服务费3000元及以上的优秀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年服务费的50%,使用在园区外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使用在园区内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加入不超过3家(含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度服务费的一次性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三)每年对优秀的传统商贸企业,包括百货、零售、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等,通过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加入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经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给予一次性最高1万元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销售,经领导小组织验收通过,对优秀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九条  涉及资助奖励均为一次性发放,五年内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条  投融资创业扶持。
  (一)电商创业贷款支持。鼓励进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利用《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东府【2015】35号),为进驻园区企业进行担保申请5万元和10万元两个档次的贷款,贷款期不超过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的小额创业贷款。
  (二)创业奖励。对在长安镇从事电子商务并进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运营满一年的新设立的创业企业,经审核评定后可获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创业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镇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融资品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给予电子商务企业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新建或旧物业改造成电商园区。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对进驻企业超过20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占出租面积60%(含)以上,经审核评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经营主办主体,予以一次性运营资金奖励。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出租面积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专业市场设置电商园区。经审核评定的大型专业市场设置2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电商企业和配套服务专用场地,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对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超过10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占出租面积60%(含)以上,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出租面积计算,给予园区经营主体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园区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对园区运营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且符合条件的,经审核评定对主办企业(单位)按自建电商平台项目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补贴。对进驻园区并通过集群注册方式注册的企业的托管费用给予两年补贴,第一年按80%补贴,第二年按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0元。提供集群注册服务的企业应为长安镇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运营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关键环节集聚
  (一)扶持示范性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引导龙头电商企业进驻我镇发展。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三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本镇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电子商务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等的国际知名,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提供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租金补贴。对入驻经审核评定的电子商务园区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如下运营租金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对入驻经审核评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优秀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50%、第二年房租最高30%、第三年房租最高20%的租金补贴。
  (2)对入驻经审核评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优秀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前三年给予每年1000平方米以内最高50%的租金补贴。
  (3)对入驻经审核评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50%的租金补贴。
3、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电商结算企业法人机构奖励。
  1、对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从企业在我镇缴纳营业税起计算,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在我镇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许可备案,从分支机构在我镇缴纳营业税起计算,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大对电子商务核心园区建设扶持
  (一)积极扶持规划发展综合性强、辐射性大、配套功能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核心支撑园区的建设,对园区的每年累计建设资金投入予以全额贴息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扶持核心园区内功能中心的引进建设。鼓励核心园区积极引进电商运营服务中心、电商产品体验中心、网络电商孵化中心、电商品牌孵化中心、智能仓储物流中心和综合配套服务中心等功能配套中心的创建,为电商企业的聚集发展提供一个多功能的实体平台。给予园区内上述等功能中心的引进建设予以50%筹建经费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扶持核心园区重点引进龙头型、骨干型电子商务企业。对每引进国际知名或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三十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及优质第三方服务企业的,予以园区主办经营方每家30万元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镇内产业性商协会、第三方机构建设面向全镇或特色产业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于符合条件的综合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镇商务局在年初组织申报,经评审认定,每年择优扶持1-3家综合服务平台,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及开展的公共服务列入当年度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并拟定每个项目给予奖励的金额。当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在年底通过专家验收,且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不低于80%的,按拟奖励金额与相应完成绩效目标百分比的乘积得出实际奖励金额给予奖励;当综合服务平台在年内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低于80%或没有通过专家验收的,则不给予奖励。
  (二)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请奖励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长安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不少于以下三项:
  (1)为电子商务平台、网店、传统企业等提供咨询、解决方案、大数据分析、人才引进及培训等公共创新服务;
  (2)在传统制造业推广电子商务应用;
  (3)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和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4)举办国内外和区域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组织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会议或集体网络促销活动;
  (5)开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6)开展长安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认证体系的建设;
  (7)编制长安区域或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
  (8)承担长安区域或行业电子商务的统计分析。
  (四)申请奖励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的,需提供申请企业现有工作基础及成效的证明材料;
  2、企业在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3、详细的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实施方案等;
  4、项目须当年度完成,并需提交所开展工作或活动的总结、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发生相关费用的合同、票据和银行支付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扶持重点产业带的打造。
  扎根优势主导产业,主动加强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对接合作,重点打造“长安五金”、“长安饰品”、“长安3C电子”等的三大“长安电子商务优势产业带”或“长安特色馆”,每年对“产业带”项目予以500万元的资助,进行产业包装、品牌建设、宣传推广、培训服务、运营管理等。


  第十六条  加大电子商务企业市场拓展及对接服务扶持
  (一)每年100万元用于电商企业会展补助,鼓励电商企业组织或参与举办各类会展,如网贸会、海博会、加博会、O2O外贸会、莞货网上行等各项品牌会展的机会及服务。最终以每年政府指定展会给予补贴。
  (二)每年50万元用于筹办“长安好产品”电商项目对接洽谈会,积极推动长安优质产品“走出去”,提升产品在境内外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和附加值。
  (三)会议、活动补贴。在长安镇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电商会议、沙龙、展会或论坛,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其举办会务经费的50%对承办企业或协会等组织机构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有影响力较大或层次较高的电商会议、展会或论坛在长安举行,可上报镇政府“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加强电商概念提升,重视人才引进培养,鼓励电商模式创新
  (一)支持长安电子商务协会。鼓励长安电子商务协会发挥行业引领作用,每年对电子商务协会资助230万元,其中:191万元资助协会组织开展各类免费电子商务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组织策划电子商务业务技能大赛,开展电子商务项目宣传策划推广,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经验交流、论坛、沙龙、业务拓展服务对接等活动;39万元资助协会日常运营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场地租金、办公费、旅差费等费用支出。
鼓励长安电子商务协会承接政府部分职能。根据《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东府〔2013〕8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的作用,通过相关程序和方式将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的奖励资金受理和初审业务、宣传推广、活动组织、资质评定等职能转移给相关社会主体承担。
  (二)电商培训机构引进及提升资助。对本地培训学校或机构建设电商培训基地、电商创业基地、电商实训基地等电商人才培养平台,或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商培训机构进驻长安镇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0%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创建自有品牌电商企业奖励。经审核评定具有自己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品牌产品网上销售,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的,符合条件的优秀电商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每年资助3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运营专才实训基地”的建设及运营,加大我镇培养电子商务技能型实用人才力度;
  (五)每年资助20万元用于鼓励扶持长安大毕业生开展电子商务创业活动。


第六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的受理与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九条  申请长安镇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长安镇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企业近3年来无违法纪录以及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四)申请企业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资料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
  (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用A4纸一式五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送长安镇商务局电子商务股加具推荐意见,然后报送镇商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形成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评审通过后,报镇财政分局复核。
  (四)复核通过后,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再由镇商务局拟定奖励计划并进行社会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下达奖励补贴通知,镇财政分局按奖励补贴计划拨付奖励资金或补贴。
  (六)当年度扶持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时,将实行竞争性分配。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对象要严格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在有效期内获审批通过的奖励对象,在资格存续期间和奖励期限内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安镇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长安镇人民政府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再另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实施期间,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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