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打开图片新闻_东莞市贸促会页面,本页面是由1个导航区、10个视窗区共计11个区域组成,操作帮助请按Alt加问号键。 东莞市贸促会_“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原产地规则实务|案例分享(九)— 非原产原料对产品原产地判定的影响
  • 2025-10-16 17:25:39
  • 来源: 本网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在国际贸易中,产品原产地判定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享受自贸协定优惠政策、降低关税成本。本文以某玩具生产公司出口的合金玩具车为例,深入分析非原产原料在不同自贸协定框架下对原产地判定的影响,为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红利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例背景与基础信息

某玩具生产公司出口合金玩具车(HS编码:950300),产品生产涉及多国原料采购,最终在国内完成组装。核心基础信息如下:

产品关键价格:FOB单价100元,出厂单价95元。

原料来源特点:采购渠道多元化,涵盖印度、澳大利亚、韩国等进口原料及国内采购原料。

核心问题:当产品原料源自多个国家时,在不同自贸协定下,原产地判定结果是否会发生变化?

该产品成本明细单如下:

原材料/零部件HS编码

原材料/零部件名称

原材料/零部件价值(元)

原材料/零部件CIF价与商品FOB价比率

原材料/零部件产地

390319

胶料

0.7

0.7%

印度

790120

锌合金

60

60%

澳大利亚

390330

丙烯胶料

2.5

2.5%

韩国

320890

油漆

3.25

3.25%

中国

391990

塑胶标签

0.53

0.53%

中国

480810

纸板

1.55

1.55%

中国

482190

彩咭

3.41

3.41%

中国

二、不同自贸协定下的原产地判定分析

(一)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 原料属性认定

根据协定“累积规则”,澳大利亚原产的锌合金被视为原产材料;印度原产胶料、韩国原产丙烯胶料属于非原产材料。

2. 适用原产地标准

含非原产材料合金玩具车适用的标准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两种判定思路结果如下:

判定思路

判定逻辑

结果

思路一:品目改变标准

非原产原料(印度胶料HS 3903、韩国丙烯胶料HS 3903)的HS编码前四位为“3903”,与最终产品HS编码前四位“9503”完全不同,满足“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要求

符合原产地标准

思路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按协定公式计算:此例区域价值成分=(FOB价-非原产材料价值)÷ FOB价 ×100%

=(100-0.7-2.5)÷100×100%=96.64%(96.64%>40%,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

符合原产地标准

3. 最终结论

在中澳自贸协定下,该合金玩具车符合原产地标准,可享受协定关税优惠。

(二)中国 - 韩国自贸协定

1.原料属性认定

根据协定“累积规则”,韩国原产的丙烯胶料被视为原产材料;印度原产胶料、澳大利亚原产锌合金属于非原产材料。

2.适用原产地标准

含非原产材料合金玩具车适用的标准为:“品目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两种判定思路结果如下:

判定思路

判定逻辑

结果

思路一:品目改变标准

非原产原料(印度胶料HS 3903、澳大利亚锌合金HS 7901)的HS编码前四位分别为 “3903”“7901”,与最终产品HS 9503的前四位完全不同,满足“品目改变”要求

符合原产地标准

思路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按协定公式计算:(100-0.7-60)÷100×100%=39.14%(39.14%<40%,未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

不符合原产地标准

3.最终结论

在中韩自贸协定下,尽管区域价值成分不达标,但通过 “品目改变”判定,该合金玩具车符合原产地标准,可享受协定关税优惠。

(三)中国 - 塞尔维亚自贸协定

1.原料属性认定

印度胶料、澳大利亚锌合金、韩国丙烯胶料均属于非原产材料。

2.适用原产地标准

含非原产材料合金玩具车适用的唯一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判定逻辑:按协定公式计算(注:公式基数为“出厂价格”,与中澳、中韩协定的“FOB价”不同):

区域价值成分=(出厂价格-非原产材料价值)÷出厂价格×100%=(95-0.7-60-2.5)÷95×100%=31.8%。(31.8%<40%,未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

结果:不符合原产地标准

3.最终结论

在中塞自贸协定下,该合金玩具车不符合原产地标准,无法享受协定关税优惠。

三、案例核心结论与企业应对建议

(一)核心结论

原料属性认定具有协定差异性:相同原料(如澳大利亚锌合金、韩国丙烯胶料)在不同协定下,可能被认定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判定标准选择影响结果:即便同一协定,选择“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如中韩协定下,品目改变达标但区域价值成分不达标);且不同协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公式基数可能不同(如中塞协定用“出厂价”,中澳/中韩协定用“FOB价”)。

(二)企业应对建议

精准研读原产地规则:明确出口目标国对应的自贸协定中,“累积规则”适用范围、原产地判定标准(品目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及公式,精准识别非原产原料范围。

优化供应链布局:结合协定“累积规则”,优先选择协定伙伴国的原料,降低非原产材料占比。

灵活选择判定标准:若非原产原料价值高,优先尝试 “品目改变”标准(若符合条件),避免因价值计算不达标错失优惠。

本信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并整理,仅作学习之用,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最新政策及规定进行动态规划。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   联系方式:0769-22113241 0769-22835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