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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5:40:12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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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物生产涉及多国原材料,导致其原产资格认定遇阻时,RCEP的“累积规则”可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累积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原产地补充规则,其核心逻辑在于:在判定货物是否具备某一成员方原产资格时,可将自贸协定其他成员方生产的原产材料,“视同”为货物最终生产所在成员方的原产材料。这一规则从本质上放宽了原产货物的认定门槛。 相较于其他自贸协定,RCEP的累积规则具有显著优势——其适用范围覆盖全部15个成员方。这意味着,只要货物生产过程中所涉材料来自RCEP任何一个成员方且符合原产标准,均可纳入累积计算。 案例:东莞某公司生产的锂离子蓄电池组(HS:850760)出口澳大利亚,其FOB单价为80元。该产品成本明细单如下: 在生产过程中,锂离子蓄电池组使用了印度和马来西亚的原产材料。印度为非RCEP成员方,马来西亚为RCEP成员方。印度原产的成型橡胶件属于非原产材料,马来西亚原产的锂离子充电池根据RCEP累积规则可被视为原产材料。含非原产材料的锂离子蓄电池组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为“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判定思路一:依照原产地标准“子目改变”判定。 如果不使用累积规则,将印度原产的成型橡胶件、马来西亚原产的锂离子充电池均视为非原产材料。经过生产加工,从印度进口的成型橡胶件HS编码前六位为 “401699”,与最终出口的锂离子蓄电池组HS编码前六位“850760”存在明显差异,但从马来西亚进口的锂离子充电池HS编码前六位为 “850760”,与最终出口的锂离子蓄电池组HS编码前六位“850760”没有发生改变,该批锂离子蓄电池组未能满足原产地标准“子目改变”要求。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将RCEP成员方马来西亚原产的锂离子充电池视为中国原产,仅将印度进口的成型橡胶件为非原产材料,从印度进口的成型橡胶件HS编码前六位为 “401699”,与最终出口的锂离子蓄电池组HS编码前六位“850760”已经发生变化,该批锂离子蓄电池组满足原产地标准“子目改变”要求。 判定思路二: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判定。 如果不使用累积规则,将印度原产的成型橡胶件、马来西亚原产的锂离子充电池均视为非原产材料,则含非原产材料的锂离子蓄电池组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为:RVC(无累积)=(FOB-VNM)÷FOB×100%=(80-1.6-48.8)÷80×100%=37%。该批货物未能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 如果使用累积规则,将RCEP成员方马来西亚原产的锂离子充电池视为原产材料,则含非原产材料的锂离子蓄电池组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为:RVC(含累积)=(FOB-VNM)÷FOB×100%=(80-1.6)÷80×100%=98%。该批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 结论:该批锂离子蓄电池组满足PSR清单中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可以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 本信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并整理,仅作学习之用,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最新政策及规定进行动态规划。
![]()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 联系方式:0769-22113241 0769-22835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