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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09:41:26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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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东莞某模具公司向印尼客户出口一批金属模具,计划通过海运从深圳港出发,经香港中转(不作加工或销售)至印尼雅加达。在RCEP项下,该产品若满足直运规则,则符合原产资格,在印尼可享受零关税优惠。 运输环节发生失误 东莞公司委托某国际货代公司安排运输,货代提供的提单显示货物从深圳直运雅加达,未注明经香港中转。东莞公司根据此提单信息申办了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并顺利提交给印尼客户。然而,实际运输过程中,货物经停香港转运,而且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海关核查与后果 印尼海关在清关时发现货物实际运输路线与提单不符,且缺少香港中转地的《未再加工证明》。根据RCEP直运规则: 运输路线限制:货物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如香港)中转时,必须提供中转地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证明货物仅进行了装卸或必要的仓储维护,未进行任何加工或销售。 必备的证明材料:企业需提交联运提单、原产地证书及中转地证明文件等,否则无法享受关税优惠。 由于未满足上述要求,印尼海关认定货物不符合直运规则,拒绝给予关税减免。印尼公司不仅需缴纳关税,还需额外支付因清关延误所产生的滞港费用。 教训与合规建议 全程监控物流:企业应要求货代提供完整的运输轨迹,明确中转地及操作内容,避免依赖简化提单。 及时申请证明文件:若货物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中转,转运期间,货物始终处于中转地海关监管之下。并且需提前联系中转地海关或检验机构(如香港中检公司)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或其它进口国海关认可的证明文件。 加强内部培训:企业业务部门和经办人需熟悉自贸协定的直运规则,尤其是中转地的操作限制(如分装、重新包装可能被视为加工)。 本信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并整理,仅作学习之用,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最新政策及规定进行动态规划。
![]()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 联系方式:0769-22113241 0769-22835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