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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5:17:05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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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东莞一家公司生产钢笔(HS 960830),计划出口到澳大利亚。如果想享受RCEP的关税优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一个:要么原材料经过加工后“品目改变”(也就是税则归类变了),要么 “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这款钢笔的原材料情况如下: 初步判断:看起来不达标? 先算“区域价值成分”:RCEP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逻辑是,扣除产品中来自非RCEP成员国的材料价值后,剩余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 这里需要先明确:中国是RCEP成员国,而美国、德国不属于RCEP成员国。 因此,非RCEP原产材料包括:美国的笔五金零件(3%)、美国的笔芯油(1%)、美国的塑胶(54%),以及德国的笔尖粒(3%),这些材料的总价值占比为3%+1%+54%+3%=61%。 扣除这部分后,剩余的39%(100%-61%)即为原产于RCEP 区域内的价值占比,但这一比例差1% 没达到40% 的标准。 再看“品目改变”:钢笔的HS编码是960830,而笔五金零件(960899)、笔尖粒(960891)的HS编码前四位都是9608,和钢笔一样,显然没满足“品目改变”的要求。 这时候是不是就没法享受优惠了?别急,有个实用规则能帮上忙——微小含量规则,它还有个名字叫“容忍规则”。 什么是 “微小含量规则”(又称 “容忍规则”)? 简单说,就是给“小比例非原产材料”开个绿灯: 如果产品里有少量非原产材料,没满足“税则归类改变”(也就是品目没改),但这些材料的总价值占比不超过10%,那产品仍然能算“原产”,照样享受关税优惠。 案例结论:能享受优惠! 回到钢笔案例: 笔五金零件(3%)和笔尖粒(3%)这两个非原产材料,虽然没满足“品目改变”,但加起来总价值占比才6%,没超过10%,刚好符合“微小含量”规则(即“容忍规则”)。 所以,结合RCEP的规则,这款钢笔最终符合原产地标准,能享受出口澳大利亚的关税优惠。 划重点!用这个规则要注意两点 一、仅适用于“税则归类改变”不满足的场景,且需同时符合比例要求: 只有当产品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如部分非原产材料与成品的 HS 编码前四位相同),且这些未满足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总价值占比不超过协定规定比例时(如10%,不同自贸协定的规定略有不同),才能适用 “微小含量”规则(“容忍规则”)。 二、不适用于“区域价值成分”或“加工工序”判定标准: 如果出口目的国的原产地规则明确有关产品须用“区域价值成分”(如占比40%)或“加工工序”(如特定生产步骤)来判定原产资格,那么“微小含量”规则完全不适用。在此情况下,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都必须计入总价值,不能通过“微小含量”规则忽略。 本信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并整理,仅作学习之用,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最新政策及规定进行动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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