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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09:25:23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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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资格判定的本质:通过规则判断货物是否在协定成员方完成“实质性改变”,从而享受关税优惠。两大判定路径: (一)完全原产:货物完全在单一成员方获得(如农产品种植、矿产开采)。 (二)非完全原产:含进口材料,但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l 税则归类改变:进口材料与成品的HS编码前两位、四位或六位发生变化(如棉纱→棉布)。 l 区域价值成分(RVC):原产材料或加工增值占货物价值的比例(通常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计算包含扣减法与累加法两种方式。扣减法:RVC=(FOB-非原产材料价)/FOB;累加法:(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 l 加工工序标准:关键工序在成员方完成(如化学反应)。 部分国家 / 协定对特定商品采用单一核心标准判定原产资格: l 欧盟《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对针织服装仅考察“最后一道重要工序”(如剪裁+缝合)是否在欧盟完成,不强制要求税则归类改变。 案例:中国纱线运至土耳其完成针织布织造(HS5801→5806),再至波兰剪裁缝合为成衣(HS6104),因关键工序在欧盟完成,波兰签发的原产地证可享受欧盟关税优惠。 l 美国《9 CFR 102.21》纺织条款:严格遵循“织造工序原产地”原则,无论增值比例多高,只要织物织造不在北美自贸区内,成衣即不认定为美国原产。 案例:越南用中国坯布(HS5208)加工成衬衫(HS6205)出口美国,因坯布织造在中国,美国海关判定原产国为中国,无法享受普惠制关税减免。 多数协定采用 “税则改变 + RVC + 工序标准”组合规则,企业可自主选择最有利标准: l 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对汽车零部件设定 “双重标准”: a. 税则归类改变(如发动机零件 HS8409→整车 HS8703) b. 区域价值成分≥40%(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案例:中国企业在泰国组装汽车,使用日本发动机(非原产材料),若整车 HS 编码发生四位税号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含泰国本地组装增值)≥40%,即可认定泰国原产,享受 RCEP 关税优惠。 l 中国 - 东盟自贸区规则:对化工产品要求 “税则改变 + 化学反应工序”双重认定,防止简单物理混合规避原产标准。 l 案例:马来西亚将中国进口的初级化工原料(HS2901)通过化学反应合成新物质(HS2903),需同时满足税号改变和工序记录完整,方可获得东盟原产地证。 可通过下表进行直观理解: (一)区域价值成分累积 l 规则:成员方原产材料可跨区域累积(如中国使用马来西亚原产塑料颗粒,可计入区域价值)。 l 案例:中国企业用泰国橡胶(RCEP 原产)和越南织物生产运动鞋,区域价值成分达 58.7%,符合 RCEP 原产资格。 (二)直接运输规则 l 要求:货物需从出口方直运进口方,或经第三方转运但满足: 仅装卸、储存等物流操作,未加工;全程海关监管,提供提单、未加工证明。 l 风险提示:美国对转运货物严查 “实质性改变”,简单分装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原产。 (三)行业差异化标准 l 纺织品:核心看 “织物织造工序”(如中国织造布料→越南裁剪成衣,美国可能认定中国原产); l 机械产品:复杂组装(如墨西哥组装厨房电器,含中国电机)可能被认定为墨西哥原产。 (一)供应链优化 l 将高价值非原产材料替换为协定成员方原产(如用越南钢材替代中国钢材); l 利用累积规则整合区域资源,降低非原产成分占比。 (二)合规工具应用 l 预裁定:通过美国海关官网提前确认原产地判定,规避争议; l 原产地声明:RCEP 允许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声明原产资格,简化流程。 (三)文件管理 l 保存原材料采购发票、加工记录、物流单证等,证明 “实质性改变”合规; l 注意不同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差异(如 RCEP 需填写 HS 六位编码)。 (四)市场细分合规 l 针对美国市场重点布局核心工序(如纺织业迁移织造环节),对欧盟市场优先满足税则归类改变,对日澳市场优化区域价值成分计算; l 通过 “多标准模拟测算”选择最优路径(如同时测算 RVC 占比和税则改变可能性,选择成本最低方案)。 (注:本文政策依据为 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美国 19 CFR 等规则,具体操作需结合目标市场协定条款。)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原产资格判定是“规则驱动型”决策,企业应建立《目标市场原产标准对照表》,针对核心产品梳理“美国标准/欧盟标准/RCEP 标准”的适配方案,通过工序重组、材料替代、区域累积三重策略实现关税优化最大化。 本信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并整理,仅作学习之用,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最新政策及规定进行动态规划。一、判定核心逻辑
二、多规则组合判定与国际差异
(一)单一规则主导型判定
(二)多规则组合判定
(三)同商品不同国家判定标准差异
三、关键规则与实操要点
四、企业应对策略
五、案例对比分析
![]()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 联系方式:0769-22113241 0769-22835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