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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4:18:14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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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法通,节选于《中美贸易摩擦下“第三国加工”原产地认定的风险和启示》 近年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发布了多起与第三国加工相关的原产地裁定(Rulings),为认定标准提供了具体参考。本文以2024年以来有代表性的三个判例为例,分析CBP原产地判定的倾向,探讨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和风险。 案例1:经墨西哥深加工的厨房电器——成功获得原产身份 背景:某公司生产的厨房垃圾处理器,核心零部件(如电机)产自中国,另外还有部分美国产和墨西哥产组件。产品在墨西哥经过多步复杂组装后出口到美国。企业希望确认最终产品能否被视为墨西哥原产,从而避免中国制造需要承担的301关税。 裁定情况:根据CBP裁定第HQ H333319号:该垃圾处理器在墨西哥完成组装后,原产地视为墨西哥,因而不适用对中国的301关税。CBP认为:虽然这些处理器约有45%~49%的成本来自中国产零件(包括关键的电机),但在墨西哥进行了至少10道工序的装配,包括将多个中、美、墨原产的部件组合成若干子组件,再进一步组装成成品。这一系列复杂且多步骤的制造过程使各国零件实质性转变为一台新的垃圾处理机。尽管电机仍是中国产且功能重要,CBP强调要从“整体上”看待墨西哥的装配工序,即墨西哥方面不仅安装了中国的电机,而且投入了众多本地和美国产零件,进行复杂的子组件制作和整机组装、测试,赋予产品新的特性和用途。因此综合判断墨西哥的加工已超出简单组装范畴,足以实现原产地改变。 分析:此案例展示了原产地转变的可能性和边界。一方面,实质性改变标准具有弹性:即使产品含有大量中国零件,只要在第三国经过足够深入和复杂的加工,仍可实现原产地转变。另一方面,CBP在裁定中也提醒:不能过度依赖单一案例。即使这一垃圾处理器裁定有利,但并非所有产品都能照搬。CBP特别指出,在类似装配中电机通常被视为产品“核心”,如果第三国对核心部件仅做简单组装,可能不足以改变原产地。也就是说,企业必须确保第三国加工在“整体上”赋予产品新特性,而非仅象征性地增加几个螺丝工序。 启示:若企业希望通过第三国加工改变原产地,需投入真正规模和深度的制造工序,包括足够数量的零件组装、多个工序环节以及相当程度的技术投入,从而使最终产品与原始零件在名称、特征、用途上都截然不同。否则,CBP可能判定转移不足,无法获得原产身份。 案例2:经日本组装的便携打印机——未能获得原产身份 背景:某公司在日本组装生产便携式热敏打印机,主要零部件来自多个国家:打印部件和外壳产自中国,一套传感器组件包含越南产薄膜开关和其他中国产元件,日本本地厂商提供一块主打印电路板(PCBA),最终在日本将上述部件装配成打印机。询问,在日本组装的打印机是否符合实质性转变,从而获得日本原产资格? 裁定情况:CBP裁定该批打印机的原产国仍为中国,认为虽然这些打印机部分组件在日本生产或组装,但关键功能由中国产部件赋予。裁定引用了之前的经典案例,如Uniroyal鞋底案和Energizer电池案,类比认为:在Uniroyal案中,一双鞋的整体特征主要由鞋帮(非美国产)决定,鞋底虽产自美国但未改变鞋的本质。同理,在本案中,“打印机的机械打印功能主要由中国原件提供”,日本的组装并没有改变这些核心部件的既定用途和特性。CBP指出,这种情形类似于先前Lexmark激光打印机的裁定(HQ H304677, 2023年):尽管有部分外国组件,最终整机因为核心技术来源于中国,仍被判定为中国原产。具体而言,此案中打印部件、机壳等大量关键组件皆为中国产,日本仅将其组装并加入一块日本产电路板和少量附件。该装配过程属于“简单装配”,没有产生具有新名称、性质和用途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实质性转变。原产地依然为中国。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第三国组装不充分时的高风险。企业可能误以为在第三国完成最终产品组装即可安心贴上该国的“制造”标签,但CBP会深入审视产品的核心功能由何赋予、组装过程复杂度如何。在此案中,尽管日本提供了主电路板,但CBP认为打印机的“灵魂”仍在中国产组件,日本的加工未改变产品的基本属性。这意味着:哪怕在第三国增加了一定价值,如果关键技术和零件来源国不变,原产地判定可能仍追溯到来源国。 启示:若只是把中国的零部件拿到他国进行拼装,而未在当地创造足够的新功能或高价值部件,那么“借船”策略将失败,产品依旧被视为中国原产,需承担相应关税和法律责任。合规关键在于判断“多少加工才够”?显然,一块日本电路板的引入不足以扭转乾坤。 案例3:经越南剪裁缝制的窗帘——未获得原产地身份 背景:某公司向美国海关请求对“白色薄纱窗帘板(Sheer Window Curtain Panel White)” 的原产国进行裁定。该窗帘由100% 回收非纹理聚酯薄纱机织面料制成,尺寸60×84英寸,四边卷边,边缘衬里为 100% 回收聚酯平纹机织面料,有挂钩和鸡眼扣两种款式,零售以单品形式出售。其生产流程涉及中国和越南,在中国完成面料织造、漂白、染色及衬里制作后运往越南,在越南进行裁剪、缝制、整理、折叠、包装后出口美国。 裁定情况:CBP最终裁定本案窗帘的原产地为中国。CBP认定,在中国完成的织造和染色工序使窗帘面料获得了原产地属性,而越南的后续裁剪缝制并不足以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102部分第21条(19 CFR § 102.21)改变原产地。简单来说,中国是赋予该商品实质特征的主要生产地。CBP在裁定中明确了适用于此类纺织品的判定逻辑:对于像窗帘这类在一国织造布料、在另一国仅组装的产品,布料的制造国是原产地,除非另一国进行了法规要求的复杂整理工艺才能取代之。 分析:此案凸显了美国原产地认定规则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除一般认定标准外,美国对部分商品,如纺织和服装产品、汽车、农产品和政府采购等均有单独的规定。此案需适用美国关于纺织和服装产品原产地的特殊规定。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1)《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第334条: 该条款编纂于《美国法典》第19篇3592节(19 U.S.C. § 3592),确立了纺织和服装产品原产地判定的一系列判断标准,包括产品在某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纱线类产品”的纺纱或拉丝地、“织物类产品”的织造或编织地以及“其他纺织品或服装”的组装地。此外,该法案还列出了若干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对特定类别的纺织品原产地判定作出了例外规定。这些规则正是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102部分第21条(19 CFR § 102.21)的基础。 (2)《联邦法规》第19篇102部分第21条(19 CFR § 102.21): “纺织和服装产品的原产地”,详细规定了判定纺织品原产地的顺序规则和具体税号改变标准。 Ⅰ. 19 CFR §102.21(c) “纺织和服装产品的原产地”一般规则:规定了判定原产国的基本步骤,必须按照(c)(1)至(c)(5)顺序依次适用。具体包括: (c)(1):若商品在单一国家完全获得或生产,则该国为原产国。本案中,面料在中国生产,但在越南剪裁、缝制,故此规则不适用。 (c)(2) 税号改变标准(Tariff Shift):对于非完全获得的产品,应确定商品中每一种非本国产材料是否在某一国家实现了规定的税号改变或达到其他特定要求。具体需参照§102.21(e)的规定,即针对不同税号的商品规定了具体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是否实现了法律规定的税号改变或加工。针对本案窗帘,需要依据其协调关税表分类,适用相应的(e)款规则来判断。 (c)(3) – (c)(5):如果(c)(2)仍无法确定,则依次考虑针织成型地、完全组装地、最重要的加工地或最后的重要加工地等标准。这些是递进的补充规则。然而,本案在应用(c)(2)并结合(e)款后即可得出结论,无需进入后续步骤。 Ⅱ. 19 CFR§ 102.21(e) 具体税号规则:本案所涉窗帘的税号HTSUS 6303.92,即“窗帘,包括帷幔、室内百叶及床帷:合成纤维制的其他窗帘”。对于窗帘这类产品(税号6303.92,材质为化纤,未达到例外中的棉/毛含量门槛),除非商品所用织物在某一国家同时进行了染色和印花,并且还伴随两道或以上的后整理工序(如漂白、预缩、拉幅、起毛、减量、定型、加重、压花或轧光等),否则原产国是布料的制造国。换言之,没有发生足够的染印整理使产地转移时,原产地归于织造出该面料的国家。 启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看到,美国纺织品原产地法规体系下,纺织品的原产地高度依赖面料生产过程,而简单的剪裁和缝制不构成原产地转移。 若想让原产地转移到第三国,需确保面料的染色、印花和多个整理工序在该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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