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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果蔬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果蔬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上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韩国等的果蔬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进行介绍,本期,小编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菲律宾、新加坡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的相关情况。

菲律宾


01

监管机构

菲律宾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食品和药品管理局(PFDA)、农业农村部植物产业局(BPI)和菲律宾海关等。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菲律宾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消费者法》《关税和海关法》等。

菲律宾目前已有48项水果蔬菜相关国家标准,涉及菠萝蜜、草莓、红毛丹等14种水果产品标准和芋头、西兰花、卷心菜等34种蔬菜产品标准,具体标准查询网址详见参考资料。菲律宾农药、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基本等同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另有部分农药残留限量采用东盟或日本MRL标准。菲律宾农药残留限量详见参考资料、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详见参考资料。

03

合格评定程序

1.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制度。菲律宾农业农村部第9号行政命令规定,所有出口菲律宾的农食产品,需在出口前取得菲律宾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SPSIC。菲律宾SPSIC制度取代了之前的植物检疫许可制度。SPSIC许可证通常自签发之日起 60 天内有效,申请流程见参考资料。认证要求包括:(1)装运货物必须完全没有泥土;(2)货物必须不带有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墨西哥实蝇(Anastrpha ludens)、西印度实蝇(Anastrepha obliqua)、 暗色实蝇(Anastrepha serpentina)、 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和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2.植物检疫措施

菲律宾植物检疫职能放在BPI下设的国家植物检疫服务司,对进口水果蔬菜植物检疫程序包括害虫风险分析、商品分类、进口清关证书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申请、植物检疫清关、经营许可申请、商品到岸检查等步骤。此外国家植物检疫服务司还列出了允许进口的水果蔬菜清单、已注册的企业名单、对各项水果蔬菜检疫性程序指南等,详见参考资料。

3.加工食品标签要求。根据菲律宾卫生部第30号行政令《预包装食品标签》13规定,在菲律宾市场销售的加工食品标签需要标注含营养信息、使用说明、成分表、致敏原信息等在内的11项内容。

04

进口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进口水果蔬菜应在入境口岸接受货物检验和清关程序,进口检查内容包括文件审查、货物规格审查、关税归类审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

新加坡


01

监管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新加坡食品局(SFA)、贸易与工业部(MTI)。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包括:《植物控制法》以及附属《植物管制(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和转运)条例》《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认证)条例》等8个条例、《食品销售法》及附属的《食品条例》和《环境公共卫生法》等。

《植物管制(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和转运)条例》规定:新加坡进口的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得含有任何违禁农药,农药残留或有毒化学残留水平不得超过《食品条例》附表 9 规定的水平或CAC、FAO建议的限量水平。

《食品条例》规定了新加坡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必须确保食品中存在的所有添加剂和成分都经过 SFA 批准。

03

合格评定程序

1. 检验检疫。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须满足《植物控制法》《食品销售法》等相关规定。对于进口水果蔬菜,SFA官员须根据《植物控制法》第39条对货物进行取样分析,根据《食品条例》中对农药残留的明确规定进行检验,要求较为严格。检疫方面,新加坡规定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病虫种类,进口商在进口审查时,检疫部门将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让进口商在销售合约上订明检疫要求。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检疫允许卸货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检疫通过后运到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此外,水果蔬菜批发市场还有流动检疫人员对各种商品进行抽检。若发现携带有毒物质、有害昆虫,则采取退回、除害处理、销毁、或再出口。

2.标签认证制度。《食品条例》要求所有预包装的食品须贴附标签,包含产品的名称或描述、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尺寸、原产地等信息。有关新加坡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请参阅食品局的食品标签及广告指南。

3.包装和集装箱的规定。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与新加坡制造联合会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包装伙伴计划(PPP),支持企业在强制性包装下采用可持续包装废物管理做法。《食品条例》中规定禁止销售、托运或任何其他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器具。

04

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注册程序才能向新加坡进口食品。出口新加坡水果蔬菜须提前从新加坡食品局获得进口许可证;水果蔬菜进口清关,除提运单(B/L)或空运单(AWB)、发票、装箱单(P/L)外,必要时还需提供原产地证、卫生证等文件;进口商在清关后,应立即联系授权检验员,按照《植物管制规则》和《食品条例》进行检验;需申请获得食品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具体进口程序详见参考资料。

澳大利亚/新西兰

01

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 。

新西兰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新西兰海关(NZCS)、初级产业部(MPI)、外交贸易部(NZMFAT)。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澳大利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2015年生物安全法》《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2016年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

新西兰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除《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外,还有《2014年食品法》《2016年食品(补充食品)标准》《2018年食品安全法改革法案》等。 

03

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要求。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销售的完整或切碎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按照《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代码-标准1.2.1-有标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的要求》33提供标签信息,按照《2016年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要求提供原产地标签。

2.风险食品。澳大利亚《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将即食新鲜、冷冻或干燥的浆果和新鲜、冷冻或干燥的即食石榴和石榴籽归类为危险食品,计划从2022年11月9日起,新鲜、冷藏或冷冻且不蒸馏的即食浆果和即食石榴和石榴籽必须附有食品安全管理证书。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干浆果。证书必须表明生产商拥有基于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该系统必须识别和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如甲型肝炎病毒。证书必须涵盖食品的初级生产和加工。

3.食品辐照。《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1.5.3规定了对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辐照要求。

4.生物安全要求。一些新鲜水果和蔬菜目前不允许进口到澳大利亚,或者不允许从某些国家进口。要了解是否允许新鲜商品以及适用哪些进口条件,生产商可进入生物安全进口条件系统(BICON)中搜索想要出口的商品。

5.植物检疫措施。澳大利亚对除(浆果和石榴及石榴籽)外的进口蔬菜和水果实施按5%的比率实施抽查,可通过澳大利亚农业、水利和环境部网站查询抽样方法、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目前澳大利亚重点关注Khapra甲虫,自2022年4月28日起,从所有国家出口的各种其他风险植物产品的进口条件将发生变化(其他风险植物产品包括种子、坚果、绿咖啡豆、干果、蔬菜、草药和香料)。可登录澳大利亚农业、水利和环境部网站相关页面查询,也可登录BICON查询最新的植物检疫措施。可登录新西兰官方网站查询新西兰重点关注的植物害虫和疾病。

04

进口程序

1.澳大利亚水果蔬菜进口程序。所有进口水果和蔬菜必须使用国际统一关税表向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申报,报关行和进口商必须完成进口食品的进口申报单(FID)并在ABF的综合货运系统申报,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负责进行清关。部分水果和蔬菜需要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登录生物安全进口条件系统(BICON)查询。全部新鲜农产品进口时都需要提供出口国国家颁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2.新西兰水果蔬菜进口程序。新西兰进口商必须在海关贸易单一窗口或通过报关行完成进口报关,由MPI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子货物信息 (ECI) 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填写海关在线申报单,寄售信息需发送至 MPI 中央票据交换所。货物装运前:进口商需确保满足IHS要求(例如,虫害和疾病检查、治疗、标签);向出口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申请植物检疫证书:检查包装材料是否获得批准:在托运货物中附上原始植物检疫证书;在货物抵达新西兰后48小时内向新西兰海关和MPI提交文件。

货物到达时:提供正确的文件,包括植物检疫证书;遵守检疫处理要求(熏蒸或灭活);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局许可证书(BACC)中规定的任何处理或处置。一旦满足所有要求,MPI将发布BACC,确认货物可清关。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汕头海关、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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