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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背页说明

第 1 栏:注明出口人的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 2 栏:注明收货人的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 3 栏:注明生产商的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的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必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者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以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 4 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 5 栏:由进口成员方海关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议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 6 栏:注明项目编号。

第 7 栏:该栏的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 HS 编码的货名对应。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当列明。每一项货物的 HS 编码应当为货物进口国的 6 位 HS 编码。

第 8 栏:从缔约一方出口到另缔约一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做调整)

1.符合原产地规则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2.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者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者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 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十六条的产品,且该产品在缔约一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缔约一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在最终产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

或者

4.符合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当视为在缔约一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2栏列名的原产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8

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产品 (见上述第 8 款 1 项)

“P”

符合上述第 8 款 2 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产品

单一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

40%

符合上述第 8 款 3 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产品

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PSR”

第 9 栏:该栏应当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发票价格。

第 10 栏:该栏应当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 11 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 12 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 13 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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