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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商事证明简介(设立依据)
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鉴证,是中国贸促会的职责之一。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二、 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授权的地方分、支会申请办理证明书。

确认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其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向贸促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时,其所申请鉴证、证明的文书、单证的出具主体或与事实相关主体必须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涉港、澳、台除外)。

三、 国际商事证明适用领域、证明范围
 (一) 国际商事证明的适用领域
1. 货物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2. 服务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3. 技术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4. 投资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5. 国际承包工程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6. 知识产权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7. 涉外商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8. 海事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9. 其他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证明事项。

(二) 国际商事证明的证明范围
1、 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简介等;

3、 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4、 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5、 国际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等;

6、 非单据认证范围内的贸易单证;

7、 价格证明,如价格单;

8、 检验证明,如检验证、测试报告、分析报告等;

9、 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10、各类声明;

11、商务签证,如派遣函;

12、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文件;

13、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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