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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建设

调解中心拥有一支专业的、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队伍。该队伍由具有十年以上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带领,并筹建出一支含括贸易、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等各个领域的近百名国内外专家组成的规模化的特邀调解员队伍。其中境外特邀调解员包括来自香港和解中心、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大律师事务所、三井住友银行、安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众多机构的专家或高级管理人员。国内的特邀调解员有超过20年法律执业资历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以及相关协会的会长等。截至目前,中心已建立和完善了多元化、多领域的庞大调解员队伍体系。

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专家调解员、行业协会调解员。

专职调解员是指固定在调解中心工作的人员。 

特邀调解员是指由调解中心审核并聘任的兼职调解员。

专家调解员是指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调解员。

行业协会调解员是指行业协会内部的调解员。

调解员名册
王承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
专长领域:国际经济法、合同法、投资法、仲裁法、知识产权

陈国辉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专长领域:公司法

乔海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 
专长领域:经济法、商法

游盛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法律部 

专长领域:国际贸易、合同法

王 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法律部  
专长领域: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公司法、涉外商事纠纷

邝小碧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法律部  
专长领域:涉外商事调解、仲裁、涉外法律咨询

文锦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法律部   
专长领域:国际贸易,合同法

李非淆
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会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

王 进
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副会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

陈 玺
东莞市工商局副局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公司法

陈逸影
东莞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  
专长领域:合同法

戴晓敏
东莞市寮步司法分局局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

邓家诚
东莞市司法局矫正安置科、基层科科长、东莞市律协党委常务副书记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公司法

龚伦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

何镜清
东莞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东莞市委副主委 
专长领域:公司法、房地产纠纷

黄文茂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公司法

李健豪
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

李娟娟
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长领域:合同法、公司法

罗 俐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部长 
专长领域:知识产权

李可为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经理 
专长领域:合同法、知识产权、公司法

李文伟
东莞理工学院副教授 
专长领域:合同法、知识产权

骆世明
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公司法

强昌文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院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公司法、金融纠纷

王庆秋
东莞市司法局长安分局局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公司法

温智谋(台湾)
东莞市积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莞市台商协会原秘书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

熊玉峰
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长领域:合同法、公司纠纷

许协进(台湾)
东莞亿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长 
专长领域:公司法

严小艳
东莞市司法局莞城分局局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

叶乃锋
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行三
东莞市工商局塘厦分局局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国际贸易

朱晓光
东莞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 
专长领域:知识产权

张立鹤
东莞市茶山镇政府副镇长 
专长领域:合同法、房地产纠纷

高国胜
广盛君达合伙人
专长领域:国际贸易法、合同法

阮 冠
原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专长领域:合同法

叶进国
广东省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长领域:合同法、公司法

吴国权
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长领域:国际贸易、保险、运输、知识产权

谭日兴
广州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长领域:国际贸易和投资,合同法,知识产权

邹文科
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师
专长领域:国际贸易和投资,合同法,知识产权国际经济法、合同法、投资法、仲裁法、知识产权


调解员守则

  东莞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

第一条 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第二条 调解员应当认真、详细地审阅和研究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第三条 调解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主动请求回避。

第四条 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地位,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十分耐心地进行调解工作。

第六条 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第七条 调解员应当从法律和情理向当事人客观地讲释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缩短距离,以期最后达成和解协议。

第八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应遵守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

第九条 如果调解成功,调解员应及时制定和解协议;如果调解失败,调解员也应及时地声明调解程序的终止。

第十条 若调解不成,在其后的仲裁、诉讼程序中,该案的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本案的仲裁员、证人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调解过程、商业秘密、调解结果等情况。

第十二条 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前就案件实体问题向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案件的调解员。

第十二条 调解员要注意自己的形象,保持精神的容貌,衣着得体,语气温和有礼,尊重当事人,使用礼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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