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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09:15:48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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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的优势 (1)程序灵活 与诉讼、仲裁相区别,调解基本不规定具体的程序。调解程序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自由灵活地采用各种方式。包括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微信调解等。 (2)经济高效 中心属非营利性组织,本着服务社会的理念,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调解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双方均同意延长时间的不受限。调解费用比诉讼和仲裁费用少,甚至可以省去聘请律师的费用。 (3)自愿原则 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体现在当事人自愿参与或退出调解,自主选择调解员、调解地点和调解方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信息保密 调解具有保密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的争议内情和商业秘密得以充分保护。如果调解失败,在调解过程中的谈话内容、承诺或让步均不可以作为诉讼或仲裁的证据使用。 (5)权威团队 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具有十年以上的调解实践经验,对于调解理论、调解程序和调解技巧都十分熟悉。 中国国际贸促会调解中心还拥有一支遍及全国乃至境外的特邀调解员队伍,其专业领域涉及金融、建筑、知识产权、买卖、租赁、不动产交易等,能够以精湛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 (6)法律效力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心可通过两种方式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一,当事人可以经调解中心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调解协议转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第二,当事人可以经调解中心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按照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裁决文书可以在全球140多个《纽约公约》缔约国和地区执行。 (7)提高效益 对比仲裁和诉讼,调解是最温和、不伤和气的化解纠纷的方法,通过调解,可以为企业减少资金成本、时间成本、减少损失、缓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大大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效率。 中心受案范围 本调解中心的受案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合同法律风险审核以及其它商事等领域的争议。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商事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争议; (四)国内商事纠纷带有行业特点或专业性较强的争议; (五)其他适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争议。 本中心不受理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 调解流程 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快捷、有效、低成本地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特制定本调解规则。 第二条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商事争议及其他特殊主体之间约定的特别争议,均可提交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 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另有约定,且经调解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公正公平地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五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合作,自觉遵守调解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调解程序,自觉履行达成调解协议。 第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七条 调解中心根据需要,可以与国内外其他组织成立联合调解机构。 调解中心及调解中心与其他组织成立的联合调解机构统一适用本调解规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一节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条款,以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调解条款的,调解中心也可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由调解中心征求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程序。 调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 第九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需要提交: 1、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证件号码等。 (2)调解请求。写清楚标的、计算起止时间和计算标准等。 (3)事实与理由。写清楚事情的经过,为何发生争议等。 (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名盖指印,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需要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写上日期。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还需要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信息资料,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登记资料。 3、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的,提交委托资料。 4、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告知其调解中心的调解费用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申请方同意后需签订《调解费用确认书》,并缴纳案件管理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缴纳案件管理费的,调解中心可中止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出具《调解通知书》。 第十三条 被申请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调解,各方共同申请的除外。 如同意调解,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申请人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明文件; 3、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的,请提交委托资料; 4、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和证据需一式两份。当事人人数超过二人或调解员人数超过一人的,增加相应的份数。 第十五条 被申请方当事人未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确认同意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确认同意调解的,由调解中心征求申请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调解程序。 第二节调解员的选(指)定 第十六条 调解由一或两名调解员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 第十七条 各方当事人应在受理案件后3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的,由调解中心代为指定。 第十八条 接受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应及时向调解中心和当事人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九条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职责的,按照本调解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调解方式 第二十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员可以分别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方案; (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当事人应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调解员应努力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发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有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调解采用中文或英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服务,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调解员经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共同确定调解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且调解员亦未与当事人确定调解期限的,调解员应当自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的3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及调解中心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就部分调解请求达成和解的,可据此签署部分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二)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但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四) 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根据《调解费用确认书》的约定,原则上由申请人缴纳调解费,当事人之间对调解费负担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经调解中心调解后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订立如下仲裁条款:“任何一方均可将本调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审理案件,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该会仲裁规则有关条款的限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调解中心调解由法院委派的案件,按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调解。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调解程序结束之后再就同一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法官或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当事人不能要求调解员在上述程序中作证。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意见、观点、方案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翻译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由申请方预交,当事人可以就费用的承担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本调解规则由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调解规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调解费用 调解费用共有两种计算方式:案件有明确的调解标的的话,按照涉案标的一定比例收取调解费,案件没有标的的,按小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际或涉外的商事争议;
![]()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 联系方式:0769-22113241 0769-22835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