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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6:09:21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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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中资企业选择泰国作为制造业转移、东南亚市场切入口或进入欧美市场的平台。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不少企业发现“政策很友好,但法律很复杂”,企业面临较大的投资合规风险。 本文从实务角度系统梳理中资企业在泰国投资、设立、运营中最核心、最容易被忽视的七大法律风险点,并针对性提供实务案例和建议。 很多中资企业出海泰国时,第一步就会问:“在设立公司时,能否由中资全资控股?” 但在泰国,能否控股,取决于行业,而不是意愿。 (一)核心法律依据:《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1999) 根据该法律规定:外资直接或间接持股≥50%,即被认定为“外资公司”,外资公司只能从事法律允许的行业。 该法律通过三张附件清单设定外资准入边界: 附件一:绝对禁止外资进入(如新闻、农业、土地交易); 附件二:经泰国商务部内阁审议批准获得许可证的商业活动,原则上禁止外资控股(如国防、国内运输); 附件三:经泰国商业发展厅厅长许可,并经外商经营企业委员会批准的商业活动(如批发零售、广告、建筑、旅游、咨询等)。 (二)实务案例 《外商经营法》执行动态与案件报道中显示:实务中,泰国监管部门对外资企业控股违规行为加强检查,例如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一些中国企业因以泰国名义股东掩盖实际控制人,遭调查机关以违反《外商经营法》限制控股条款立案调查,并采取监管措施。 这一执法行动表明:即便企业注册后实际经营多年,只要业务属于限制性行业且未经相应许可,外资超过49%持股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三)律师建议 在设立公司前进行《外商经营法》合规性审查,避免“名股实控”的代持(Nominee Shareholder)结构,该行为在泰国属刑事违法(《外商经营法》 第36条)。 (一)核心法律依据:《民商法典》(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第1012条以下(关于有限公司) (二)泰国有限公司的关键特征 董事权限完全来源于公司章程。 (三)常见法律风险 《民商法典》(CCC)泰国公司法不存在“中国式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董事是否按照章程或授权行事。在泰国实践中,董事签字规则通常包括: 哪些董事有权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是单独签字有效,还是共同签字生效; 是否需要加盖公司印章; 不同类型事项是否适用不同签字规则。 (四)律师建议 在章程中明确写入董事签字条款,包括: 确认是单签、双签或多签机制; 确认是否需要印章➕签字并行; 确认重大事项特别签字规则; 对银行授权文件与章程保持一致; 定期符合已登记章程内容。 不少中资企业在泰国落地项目时,会下意识认为:“只要公司设在泰国,就可以直接买地建厂或做项目。” 但在泰国法律体系下,土地问题往往是外资投资中最敏感、也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之一。 也就是“外资原则上不得直接持有土地所有权”。 (一)核心法律依据:《土地法典(Land Code)》 根据泰国相关法律规定:外籍自然人及外资公司,原则上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权,即便公司在泰国注册成立,只要构成“外资公司”,仍受土地持有限制。 常见替代方式包括: 长期租赁(土地租期通常不超过30年,可依法续期。目前,泰政府正加快推动修订《租赁资产权利法》,旨在将不动产租赁年限由原本的30年延长至99年); BOI投资促进项目下的特定用地安排; 部分工业园区(例如IEAT)、经济特区的特别制度。 土地权属结构是否合规,直接影响项目融资、扩产与退出。 (二)土地结构设计不当,项目推进受阻 常出现的情况是,中资制造企业计划在泰国设厂,为确保“长期稳定使用”,通过关联泰国公司持有土地,再由外资公司长期使用。项目后期在申请融资及扩建审批时,易被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实质控制权仍在外资方,土地安排构成对外资持地限制的规避。会导致重新调整土地结构,暂缓项目审批或融资接话被迫延后等结果。 (三)律师建议 在泰国,中资企业在投资前,应提前规划: 土地取得或使用路径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BOI或工业园区可以持有土地的条件; 土地安排是否具备长期稳定性与可审查性。 否则,一旦项目落地后再调整土地结构,成本和不确定性都会显著上升。 不少中资企业在泰国投资前,会将BOI投资促进理解为:“只要拿到BOI,就可以中资100%持股、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但在实务中,这是一个非常典型、且代价不低的误判。 (一)BOI只是“有条件的例外”,而非全面豁免 依据《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及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的相关实施规则,BOI的制度设计核心在于:针对特定产业、特定项目给予投资优惠,并在已批准的具体业务范围内,允许外资突破《外商经营法》关于股权比例及行业准入的部分限制。 换言之,BOI并不是一张“外资通行证”,而是一份项目级、附条件的经营许可。只有在BOI批准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方可适用相应的外资豁免或优惠政策。 (二)BOI与《外商经营法》的衔接关系 在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 对于依据BOI批准设立的外国法人,如其实际经营活动涉及《外商经营法》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业务,则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仍应依法申请并取得外国人经营业务证明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FBC)或相应许可,除非该等业务已被明确纳入BOI批准范围并获得相应豁免。 一般而言,需申请FBC的情形包括: 公司属于外国公司,即外国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公司从事《外商经营法》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的受限业务。 需要特别说明: 若公司仅从事制造业,且该制造活动不属于附表列明的受限业务范围,通常无需申请 FBC; 但如业务性质被认定为受托加工(Contract Manufacturing)、对外提供加工服务或其他服务性经营,则可能被认定为附表三项下的服务业务,仍需进行FBC合规评估并办理相关许可。 (三)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很多中资企业在落地后容易形成一个错误认知:“拿了BOI,就等于这家公司在泰国可以自由经营。” 但从监管逻辑来看: BOI解决的是:某一项目、某一具体业务是否可以获得外资例外或优惠; 《外商经营法》监管的是:公司当前实际从事的业务,外资是否有资格经营。 一旦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超出BOI批准范围,或新增业务落入附表二或附表三,即使主体已取得BOI,也可能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受限行业经营。 (四)律师建议 BOI不是“公司级通行证”,而是“项目级例外许可”。 中资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应重点关注: 实际经营是否严格落在BOI批准范围内; 是否存在“顺带提供服务、顺带收取费用”的情形; 新增业务是否落入《外商经营法》附表范围; 是否需要额外申请FBC,或通过分主体经营进行结构安排。 否则,即便已取得BOI,在业务扩展过程中仍可能重新触碰外资准入红线 (一)核心法律依据:《劳动保护法(Labour Protection Act)》及相关司法判例 泰国劳动法的基本立场是:劳动关系稳定性优先,用人单位对解雇行为负有更高举证责任。 实务中的关键点包括: 解雇须有法定理由(如严重违纪、经营需要等); 试用期并不等于“可随意解雇”; 经济性裁员、结构调整需满足严格条件; 遣散费、通知期、补偿金标准具有强制性; “给钱就能解雇”的思路,在泰国往往行不通。 (二)实务案例:合法补偿到位,仍被判违法解雇(Case Number 7096/2550) 雇主以员工业绩不达标或组织调整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在解雇时支付了法定遣散费及代通知金。雇主主张,其已履行《劳动保护法》项下的补偿义务,解雇行为应属合法。 但法院指出: 雇主未能提供充分、具体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绩效问题; 所谓“组织调整”,亦未说明其必要性、合理性及人员选择标准; 解雇决定的作出,缺乏清晰的程序依据与客观标准。 据此,法院认定该解雇行为不具备正当性与公平性,构成不当解雇(Unfair Dismissal),并判令雇主向员工支付高于法定遣散费标准的额外赔偿。 (三)律师建议 中资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应提前关注: 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解雇理由是否具备证据链支撑; 裁员、调整是否符合程序与比例原则; 确定薪资时,应坚持同工同酬不歧视原则,不因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进行区别对待。 否则,即便补偿到位,仍可能因程序或理由瑕疵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对中资企业而言,泰国知识产权风险往往不是“侵权别人”,而是“自己没权利”。 泰国实行严格的注册在先原则,无论是商标、专利还是外观设计,均以是否完成本地注册作为权利成立与否的核心依据。即便企业已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取得权利,未经泰国注册,通常无法直接对抗当地第三方。 (一)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在后 泰国商标保护采取典型的“先申请、先保护”制度。 在实践中,部分本土主体或第三方会针对中资品牌提前抢注商标,随后通过异议、诉讼或商业谈判向品牌方主张权利,甚至反向索赔。 瑞幸咖啡泰国商标纠纷案即为典型:当地公司抢先注册相关商标并主张权利,引发长期诉讼,并提出高额索赔请求(数十亿泰铢规模),对企业品牌与海外布局造成重大冲击。 律师建议: 在进入泰国市场前,应至少完成核心品牌商标、主要英文/泰文译名及Logo的注册或防御性申请,避免“品牌已落地,权利却不在自己手中”。 (二)专利与技术:未注册≠未泄露 泰国专利权同样以本地注册为前提。若企业在泰国进行设备引进、技术展示、样机测试或人员培训,但未提前申请专利或采取保护措施,相关技术方案存在被复制、仿制甚至反向注册的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技术在泰国公开使用或展示,可能影响后续专利的新颖性; 即便在中国已取得专利,也不能当然延伸至泰国。 律师建议: 涉及核心技术、设备结构或工艺流程的项目,应在落地前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泰国专利布局,并同步配合保密协议与内部管理措施 (一)核心法律依据:《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PDPA 该法律适用于:在泰国设立公司并处理个人信息;虽未设立实体,但向泰国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主要合规要求概况: 在收集前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目的,并依法取得用户同意; 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程度,设立数据保护官(DPO)或指定负责人员; 建立数据安全与内部管理制度; 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安全事件,须在72小时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对中资企业而言,即便服务器在境外、总部不在泰国,只要面向泰国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样可能被认定适用PDPA。 (二)实务案例 一家泰国大型私营企业因数据泄露遭重罚:因对超过十万名客户的个人数据未实施足够的安全措施、未及时任命数据保护官(DPO)、也未按规定报告数据泄露事件,被PDPC处以7,000,000泰铢的行政罚款。该处罚涉及违反PDPA中对数据安全、报告义务和DPO指定的要求。 此外,PDPC在2025年也公布了5起新罚款案件,包括因数据泄露而被处罚的医院、IT产品销售公司、化妆品公司和玩具公司等,累计罚金超2,150万泰铢,反映执法已覆盖多种行业。 (三)律师建议 中资企业在泰国经营时,应确保以下几点合规: 在收集个人数据前明确告知用户并获得同意; 根据业务规模任命数据保护官(DPO)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一旦发生数据泄露,必须在72小时内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审查跨境数据传输安排,确保符合PDPA要求; 定期更新隐私政策和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数据保护要求。违反规定可能导致重罚和法律风险。 作者: 董锋,泰国汉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广东华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汉成缅甸、新加坡、坦桑尼亚办公室负责人,泰国仲裁中心仲裁员,系浙江省贸促会国际商事法律专家库成员;执业领域:涉外诉讼与仲裁、跨境工程、公司并购与重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陈诺、陈一丹、郑方明亦对本文有突出贡献 原创声明:本号登载之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号观点,文章内容供读者参考。 原标题:贸促半月谈 | 董锋:政策友好≠法律简单,中企投资泰国的七大核心风险与律师实操建议 (来源:浙江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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