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打开图片新闻_东莞市贸促会页面,本页面是由1个导航区、10个视窗区共计11个区域组成,操作帮助请按Alt加问号键。 东莞市贸促会_“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5 越南项目中的“共管账户”实务解析——跨境资金合规的必修课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5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6,本区域含有2句内容1张图片,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来源:兰迪律师,作者:陈馨馨)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持续推进,越南凭借其稳定的经济增长、开放的投资环境以及与中国的地缘优势,成为越来越多中国投资者的首选目的地。无论是制造业转移、基础设施投资,还是跨境并购,资金的流动与控制始终是交易的核心环节。而在这一过程中,“共管账户”作为一种保障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常常被提及。然而,与国内相对成熟的监管账户体系不同,越南并没有统一的“共管账户”法律制度,实务中的操作更多依赖于银行账户权限、合同约定、公司治理以及监管政策的综合运用。这种差异,既带来了灵活度,也暗藏了风险。

一、越南法律环境下的“共管账户”概念

在国内的金融与法律实践中,共管账户通常是指由两名或以上主体共同控制、资金划拨需经各方同意的账户,常见于房地产交易、并购交割、项目融资等场景。银行会根据协议设置双签或多签机制,确保资金在条件未满足前不会被单方面动用。然而,在越南,法律并未对“共管账户”作出明确定义,也没有专门的制度来规范此类账户的开立与管理。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设计资金控制结构时,必须结合多部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内部制度,形成一套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共管”机制。

具体而言,越南的《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对账户的开立、资金用途、外汇进出有严格规定;《投资法》和《企业法》则对外资投资的路径和资本金账户管理提出了要求;而合同法则为资金支付的触发条件、审批程序提供了法律基础。因此,越南的“共管”更多是一种综合性控制结构,而非单一的账户类型。

二、实务中的几种常见模式

在越南的跨境投资与并购项目中,资金共管的实际操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每一类都有其适用的场景与特点。

(一)银行主导型共管账户

其账户名义持有人通常为在越南法律框架下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具体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该类账户的开户行主要为越南境内资本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例如越南外贸股份商业银行(Vietcombank)及越南投资发展银行(BIDV)等金融机构。在账户的日常管理与操作流程中,银行普遍采用严格的双重或多重签名授权机制,并设立明确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金使用限制条款。依据相关协议约定,仅当满足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 CP),且提交完整、合规的证明文件后,银行方方可执行相应资金支付操作。该模式因其较高的安全性及规范性,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并购交割、项目融资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及大型设备采购等多种商业场景,目前亦被视为符合监管要求、法律风险最低且合规性等级较高的资金管理方式之一。

(二)律师监管账户

在某些跨境交易场景下,投资者可能倾向于将资金临时存放于具备一定信用基础的律师事务所账户中,并委托律师根据双方合同的具体条款与约定执行资金的划付与监管职责。然而,根据越南目前正在实施的《律师法》,其中并未对律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合法从事资金存管或监管类业务作出清晰的法律授权与规范说明。这一法律空白使得该类操作在越南司法和实践层面处于不确定状态,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同时,该做法还可能触及外汇管理方面的合规性问题,例如资金的跨境流动是否满足越南国家银行的要求,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申报与审批。此外,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审查机制和客户尽职调查程序,此类账户的使用还可能隐藏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方面的隐患,易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与审查。因此,除某些特殊情形——例如在涉及离岸架构、并有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参与并提供相关法律保障的跨境安排中——可以考虑该做法之外,在越南法域范围内通常不建议企业或投资者采用律师监管账户作为资金存管的主要方式。

(三)项目公司控制账户与合同共管机制相结合的混合型资金管理模式

该模式在越南各类项目中应用最为广泛,亦为实际操作中较易实施与执行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项目公司可自主于银行开设账户并保留账户名义控制权,但在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合同中,需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对资金用途、支付审批流程、多方联签机制以及合作方对账户资金变动的信息查阅权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此类机制设计下,资金安全的控制更多依赖于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而非账户本身的物理或操作控制。银行作为账户服务提供方,主要依据账户持有人的指令办理资金业务,而资金能否对外支付、支付时机及具体金额,则完全取决于合同所约定的前置条件是否达成。因此,合同的履行与法律条款的实际执行构成资金流动的核心控制机制。

(四)外资投资监管型账户

具体是指依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的外资资本金账户(简称DICA)。所有涉及外资股权收购、企业增资以及资本性支出的项目,都必须通过DICA账户进行资金的收入与支付操作。这类账户本身具有明确的监管属性,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的币种以及资金的支付路径均受到越南相关监管机构的严格限制与审查。因此,DICA账户在跨境投资流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关键角色,是确保外资合规进入越南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

(五)政府主导项目或采用公私合作模式(PPP)

在这类项目中,政府通常通过公开或定向方式,选定具备资质的银行作为合作机构,由其开设专门的项目账户。这一账户机制旨在对项目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实行严格的流程管控,通常采取收支双线监管模式,即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需经过政府方与银行方的共同审核与确认。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必须严格依据项目实际进展阶段,并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定向操作,以确保每一笔款项均用于核准的用途范围。此类监管模式既体现了财政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又兼具金融机构的资金托管职能,因此特别适用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能够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与安全性。

三、常见误区与风险

尽管共管账户的设计初衷是保障资金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投资者因为对越南法律环境缺乏深入了解,容易陷入一些误区。例如,有些投资者误以为可以像在国内一样直接开立“监管账户”,结果发现越南并无统一制度,必须另行设计组合结构;还有人为了图方便,将资金存放在个人账户或中介公司账户中,结果不仅面临法律风险,还可能触犯刑法;更有甚者,在跨境支付中绕过DICA账户,直接进行外汇划转,最终导致资金被冻结,交易被迫中断。这些误区的共同特点是忽视了越南法律对资金流动的多重监管,以及银行在合规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四、标准合规的共管资金结构模型

针对上述问题,投资者在越南的跨境项目中可以采用一种标准化的资金共管结构。该结构通常包括四个层次的控制机制:

第一层是账户层面的控制,通过银行权限和用途限制确保资金只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动用;

第二层是合同层面的控制,通过付款条件、审批流程和联签机制明确资金划拨的前提;

第三层是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对资金使用进行最终决策;

第四层是监管层面的控制,确保整个资金流动过程符合ODI、FDI、外汇和税务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这种结构不仅能在法律层面提供保障,也能在实际操作中减少争议和风险。例如,在并购交易中,境外投资人的资金可以先进入越南的DICA账户,再转入项目公司的专项账户,最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逐步释放给卖方或相关方。这种方式既能满足外汇管理的合规要求,又能通过合同和银行机制实现资金的可控性。

五、可产品化的合规模块

基于上述结构,投资者和服务机构可以将资金共管方案产品化,形成一套可重复使用的合规模块。这些模块包括账户结构设计、合同共管机制、银行合规对接以及监管合规路径。例如,在账户结构设计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DICA结构或专项账户结构,并规划多币种的收付路径;在合同共管机制中,可以制定详细的付款触发条件、审批流程和资金用途限制条款;在银行合规对接中,可以与银行确认放款条件文件包和操作规则;在监管合规路径中,可以确保整个资金流动符合ODI、投资法、外汇和税务等方面的法律要求。这样的模块化方案不仅能提高交易的效率,也能降低法律和合规风险。

六、结语

总的来说,越南的“共管账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账户类型,而是一种融合了法律、合同、银行和监管的综合控制机制。对于希望在越南开展跨境投资的企业而言,理解这一机制的运作逻辑,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合理的资金控制结构,是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的关键。在未来的跨境投资实践中,随着越南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国际合作的深化,共管账户的模式也可能会更加多样化和制度化。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资金安全与合规始终是不可动摇的核心原则。

作者:

陈馨馨,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越南办公室负责人;执业领域:跨境收购并购、重大跨境商事争议解决、跨境投融资、国际货运代理争议解决;联系方式:chenxinxin@landinglawyer.com、198-8391-9999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原标题:兰迪研究丨越南项目中的“共管账户”实务解析——跨境资金合规的必修课)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6
东莞市贸促会_东莞市贸促会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   联系方式:0769-22113241 0769-22835965
拼音 简体
重置
声音开关
声音开关
语速
语速
阅读方式
阅读方式
配色
配色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说明
更多服务
读屏专用
退出服务
导航区 (1) ALT+1
视窗区 (10) ALT+2
交互区 ALT+4
列表区 ALT+5
正文区 ALT+6
服务区 ALT+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