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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北京大成(东莞)律师事务所,作者邓丽红。


本文聚焦供应链“去中国化”下东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美欧借相关立法建“产地排斥”规则,跨国品牌转嫁合规压力,加工贸易占比超六成的东莞企业面临订单流失、成本激增,滋生合同履约、合规追偿、数据出境三类私法风险,陷入多重两难困境。现行《反外国制裁法》虽赋救济权,但存在管辖、举证等不明及合规指导缺失问题,企业难获有效救济。本文从合规体系建设、风险防控机制重构、“企业主导+生态赋能”保障体系三维度提方案,助力东莞企业缓释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问题之提出:从“商业脱钩”到“规范冲突”

近年来,美国《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欧盟《供应链尽职调查指令》等一系列域外立法陆续生效,其核心目标是将“减少对中国依赖”从政治口号转化为法律义务。这些立法要求进口商证明商品不涉及“强制劳动”,并将采购链迁出特定地区,否则企业将面临货物扣押、罚款乃至市场禁入等严厉后果。与此同时,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阻断式规范,明确禁止企业执行此类“歧视性限制措施”。

由此,同一笔跨境交易被两套相互冲突的规范同时约束:企业若配合外方要求转移产能,可能违反国内阻断义务;若坚持原有供应链,则可能遭遇外方的扣押与违约索赔。政治层面的“商业脱钩”正式转化为法律层面的“规范冲突”,而深度嵌入全球代工网络的东莞制造企业成为这一冲突的直接承受者。东莞作为加工贸易占比超六成的制造业基地,其电子、服装、五金三大产业集群外向度均超过八成,且以OEM代工为主,品牌方切换供应商成本较低,使得东莞企业必须在模糊的权责边界中做出选择,每一步决策都可能引发违约、赔偿、行政处罚乃至丧失市场的连锁风险。本文的核心问题意识便源于此:当域外立法通过私法主体将“脱钩”内化为强制义务时,中国法秩序应如何识别、分配并缓释由此产生的私法风险,让企业能在可预期的规则环境中持续履行合同、保全资产并维护市场准入。

供应链“去中国化”的制度逻辑与东莞冲击

(一)域外立法的新排斥规则

过去三年,美欧通过一系列立法构建起层层推进的“产地排斥”体系,将“减少对华依赖”转化为具有域外效力的硬性规则。2022年6月美国实施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首开先河,该法推定产自新疆或清单企业的商品“存在强迫劳动”,进口商需在30天内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货物将被全部扣押。随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发布的操作指南,进一步将举证范围扩大至整个供应链的用工记录、工资流水、原料来源等,实质上将合规成本转嫁给了中国企业。

欧盟紧随其后,2024年 7月生效的《供应链尽职调查指令》(CS3D)规定,营业额超4.5亿欧元的公司需对上游直至矿山层面的人权和环境问题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违反者最高可被处以全球营业额5%的罚款,并被排除在公共采购和欧盟基金之外,形成“市场禁入+高额罚款”的双重压力。同年实施的《关键原材料法案》将“产地多元化”纳入条款,若项目对单一第三国依赖度超过65%,将取消其补贴资格,直接增加了中国企业的竞标成本。美国2023年《芯片与科学法》和2024年《通胀削减法》则完成“税收绑定”,明确享受联邦税收抵免的半导体或动力电池组件,必须来自美国或符合条件的“友岸国家”,将中国企业排除在外。美欧通过“扣押货物—高额罚款—取消补贴”的三级升级措施,构建起以产地为触发条件的排斥规则,给中国制造业企业设定了“要合规就得搬迁”的硬性要求。

(二)买家向下转嫁合规压力

域外“产地排斥”规则实施后,跨国品牌为避免口岸扣押、罚款或失去补贴,通过标准化文件将举证与尽责义务完全转嫁给上游制造商。首先,在格式合同中插入“制裁退出”条款,约定若商品被认定源自“受关注区域”或出口商被列入制裁清单,买方可即时取消订单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供应商承诺“九十日内迁出中国产能”并将迁移成本计入报价。其次,订单附件细化溯源要求,供应商需提交涵盖矿山开采证明、原料运输记录、工人工资流水等全套文件,并经指定国际审计机构出具“无强迫劳动”报告,未按期提交则面临买方暂停付款、扣留货物的风险。

此外,银行、保险和物流机构同步收紧条件: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无制裁证明”单据,保单将“制裁导致的扣押或返运”列为除外责任,船公司拒收特定地区发货人的相关提单。跨国品牌借助“法律—市场—金融”三重杠杆,将搬迁风险完全外部化,使中国制造企业在缔约阶段即陷入“不搬迁就失单”的刚性约束,一旦违约还需承担返运、仓储和银行索赔等后续费用。

(三)冲突的表现

东莞企业之所以首当其冲,核心在于其产业特征与上述风险传导机制高度耦合。作为加工贸易占比逾六成的制造业基地,东莞企业以OEM代工为主,品牌方切换供应商成本低,导致其在供应链博弈中缺乏议价能力。2025年6月,全球前八的EMS企业天弘科技发布解散通告,松山湖工厂终止运营,五百余名员工遣散,这一事件将“客户外迁—订单骤降—产能空置”的风险链条公开化。自2023年起,受UFLPA与芯片补贴法案影响,北美客户加速将订单转向墨西哥和东欧,天弘中国产能一年内压缩三分之二,单位成本倒挂,最终只能“关厂止损”。

龙头企业尚且如此,中小配套企业处境更艰难。2023年东莞对美笔记本电脑结构件出口量同比下降42%,而越南同类产品订单增长120%。为保住市场份额,本地厂商被迫在越南设立“影子工厂”,同等产能投入较国内高出三成,却仍难以锁定长期协议。外资品牌进一步要求签署“未来可无条件转移产能”备忘录,直接冻结了企业在莞追加投资和产线升级的预期,订单流失、成本激增、信心受挫三重冲击叠加,为后续违约、扣押、索赔等私法风险的集中爆发埋下隐患。

规范冲突下的具体私法风险

(一)合同履约风险

东莞外向型代工合同中,“离岸价+境外准据法+境外仲裁”是标准模板。UFLPA实施后,客户普遍插入“制裁退出”条款,一旦商品被海关推定涉疆或卖方被列入实体清单,买方可立即取消订单且免负违约责任。某电子厂因未能提交非涉疆溯源材料,被美国客户拒收整机,工厂主张“情势变更”请求支付部分价款,却因合同约定适用加州法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承担返运及仓储损失370万美元。

此类条款使东莞企业陷入“履约即违法、不履约即违约”的两难:若坚持原产能,货物可能被扣押,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法律上履行不能”;若配合外迁,则违反《反外国制裁法》第6条“不得执行歧视性限制”的规定,且额外设厂成本无法依据第533条情势变更向客户转嫁。更关键的是,中国司法实践对“制裁事由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同一法院2022年认定“行政扣押”属不可抗力,2023年却以“商业风险”为由否定,裁判不确定性大幅推高了企业的缔约成本与库存风险。

(二)合规追偿风险

在阻断法与域外制裁并行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因合规冲突被迫承担“双向赔偿”的情况屡有发生。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的“某海洋工程公司与S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为阻断追偿诉讼提供了重要范本。该案中,原告完成船舶模块建造后被OFAC列入SDN清单,S设备公司以遵守美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尾款。原告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起诉,主张被告“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法院认定,外国政府将中国企业列入制裁清单构成“歧视性限制措施”,合同相对方据此停止付款属于“协助执行”,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最终以被告申请OFAC支付许可、法院主持调解结案。

但该案也暴露了追偿机制的不足:调解书未明确“赔偿损失”范围,且若未来申请支付许可被拒,强制执行仍存二次风险。更突出的问题是,《反外国制裁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未规定反制裁诉讼的管辖法院、举证标准和损害计算框架。东莞企业提起追偿诉讼时,面临“案由不明、损害难定”的双重门槛,有的法院按侵权责任收案,有的按合同纠纷处理,有的甚至以“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多数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劝撤或调解结案,“赔偿损失”条款长期停留在宣示层面。

(三)数据出境风险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强制要求大型企业对全价值链的人权和环境影响开展尽职调查,并每年公布报告,违反者将面临高额罚款及公共采购禁入。在欧美上市的大型品牌为符合该立法及ESG披露义务,普遍在采购协议中插入“供应链透明度”附件,要求供应商按开采批次提供地理坐标、开采许可证、运输记录及用工信息,并授权第三方审计机构远程抓取数据,拒绝上传则触发“制裁退出”条款。

然而,这些需上传的“运营资料”往往触碰中国法律监管红线。一是数据分类误判,工业企业的产线节拍、产能利用率等可能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数据,却被错标为普通数据未经评估即上传;二是个人信息未分级,员工指纹、人脸等敏感生物识别数据未单独取得授权即整体打包出境;三是忽视行业特殊规则,汽车厂商的厂区高精度坐标未按《测绘法》脱密便随供应链地图提交。

同时,境外客户通常仅给出72小时上传窗口,而国内数据出境评估法定最长需45个工作日,企业为赶时限往往通过VPN等工具“秒传”数据,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故意规避。最终,企业陷入“上传即被罚、不上传即失单”的困境:违法出境最高面临一千万元罚款及停业处罚,拒绝上传则会被无条件取消订单。

现行风险分配机制之检视

(一)实施程序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弱

《反外国制裁法》搭建了“公共执法+私人诉讼”双轨框架,但缺乏配套操作细则。公共执法仅笼统授权“采取反制措施”,未明确启动条件、审查流程和外部参与机制;私人诉讼未规定起诉条件、举证规则、损害计算与管辖法院,原告面临“告谁、去哪告、如何举证”的三重困惑。两条路径均缺失从申请、审查、决定到救济的完整程序,执法与司法只能个案裁量,制度运行碎片化、临时化,法律威慑与救济功能被大幅削弱。

法律概念界定不明是核心问题之一。“歧视性限制措施”作为触发《反外国制裁法》适用的关键概念,《实施规定》未作出明确界定,企业无法判断外方的各类要求是否属于禁止执行的范围。目前仅能依赖外交部公告中的零散表述反向列举,缺乏可操作的识别标准,导致企业事前评估难以开展。

管辖与救济机制缺失同样严重。《反外国制裁法》未明确反制裁纠纷的管辖法院,既无级别管辖规定,也无专属或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实践中只能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管辖,且涉外合同中常见的第三国仲裁条款进一步加剧了管辖困境。中国企业往往只能将纠纷定性为侵权责任之诉以规避合同管辖条款,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可操作性极低。

在域外执行方面,由于中国尚未批准加入《海牙判决公约》,且参与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条约较少,反制裁诉讼判决主要依赖互惠原则实现境外执行。但我国法律未对互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事实互惠原则”难以认定,导致中国法院的反制裁判决在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难度极大,削弱了司法救济的实际效果。

(二)制裁合规指导制度的不完备性

我国反制裁执法主管部门尚未出台专门的制裁合规操作指南,相关组织和个人落实反制措施时缺乏清晰具体的行动指引,难以准确把握合规边界。制裁合规领域中,行政指导的主动引导与事后追责的约束惩戒本应相互补充,但指导制度的缺失导致“引导—约束”协同机制无法建立,市场主体合规缺乏有效支持。

我国已出台的企业合规指引分为综合性和专项两类,但均无法满足反制裁领域需求。综合性合规指引中,《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中央国企,未涵盖民营企业等其他主体;《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聚焦境外经营合规,未针对境内主体如何执行反制措施提供指导。专项合规指引仅覆盖金融、反垄断、出口管制等特定领域,未将反制裁纳入范畴,无法为市场主体搭建反制裁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操作框架。

(三)冲突规范不一

在涉外反制裁纠纷司法实践中,冲突规范适用不一致已成为企业权利救济的核心障碍,集中体现在法律审查标准模糊、连接点认定缺失及程序延伸领域规范空白三个层面。

第一,法律审查标准存在二元冲突。境外仲裁庭可能在同一裁决中既依据合同准据法认定“美国制裁条款构成法定解除事由”,又否定中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条款的公共秩序属性。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将“违背公共秩序”列为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事由,未将“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纳入独立审查维度,《反外国制裁法》也未明确阻断条款的适用位阶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规则,法官在维护国际仲裁裁决效力与贯彻国家反制政策之间缺乏明确指引,同类案件审查标准差异显著。

第二,连接点认定具有不确定性。现行规范未界定《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阻断义务的法律属性,导致法院在连接点选择上陷入困境。若认定为“程序性强制规范”,则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若认定为“实体性公共秩序”,则可直接依据我国强制性法律否定制裁条款效力。由于缺乏统一规定,裁判结果高度依赖法官个人认知,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第三,程序延伸领域存在规范空白。证据认定方面,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未明确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制裁决定书等“外国公文书”的证明力等级与审查规则,不同法院做法不一,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跨境执行方面,东莞企业即便在国内获得承认境外裁决的裁定,赴境外申请执行时仍可能因“违反当地公共秩序”被驳回,形成“境外胜诉—境内承认—境外驳回”的循环,使权利救济陷入“纸面化”困境。

供应链“去中国化”趋势下东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完善路径

(一)合规体系建设

合规体系建设是应对规范冲突的核心基础,需从战略定位、组织架构与制度完善三个维度系统推进,形成覆盖全业务链的合规管理闭环。

第一,明确合规战略定位,需将合规管理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构建“高层统筹+全员参与”机制。制定战略时,结合目标市场法规、业务规模差异及全球化阶段,区分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的合规优先级。设立“合规战略委员会”,由CEO或COO牵头,联合法务、财务和业务负责人每季度梳理风险清单、审议重大决策。通过入职培训、案例复盘、年度考核等方式,将合规文化融入日常操作,避免“重业务轻合规”。

第二,搭建合规组织架构,遵循“分层管理、跨部门协同”原则。总部设立独立合规部门,配备“法律+关务+税务+数据保护”复合型人才;在产品、采购、营销等关键部门设立合规联络员,负责对接需求与上报问题。将“合规指标”纳入绩效考核,明确合规失职的问责与整改流程,强化全员合规意识。

第三,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围绕“市场准入-产品全周期-合作方管理-风险应急”核心环节,制定全场景合规规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需明确目标国的进出口政策、行业认证、税务要求等评估维度,开拓新市场前由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联合开展“合规可行性调研”。产品合规管理制度覆盖设计、生产检测全周期,设计阶段核查合规需求,生产检测阶段按规程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并留存报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细化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删除各环节要求,严格遵守数据本地化与跨境传输备案规定。供应商合规管理制度贯穿准入审核、日常监控、退出全流程,制定准入清单,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对违规供应商实施黑名单管理。

(二)重构风险防控机制

针对风险跨区域、多维度、高动态的特征,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警”,构建动态监测系统与多元化争议解决布局。

构建供应链法律风险动态监测系统,依托数字化工具搭建“节点企业+合同条款+政策环境”三维监测模型。节点企业监测方面,上游供应商重点核查冲突矿产来源证明、劳工权益保障等合规情况,下游经销商审查销售资质与履约合规性,借助SCM系统建立供应商合规评分机制与动态名录。合同条款监测方面,引入智能审查平台,对管辖权、法律适用等关键条款进行风险标注,建立优质条款数据库,提升审查精准度。政策环境监测方面,建立覆盖主要贸易伙伴的法规数据库,借助大数据抓取更新信息,结合产业特性分类标注,与专业机构合作获取法规解读与应对建议。

多元化争议解决前置布局方面,采用“协商优先+跨境仲裁”的阶梯式路径。合同中先约定15个工作日的友好协商期,协商无果进入30个工作日的专业调解阶段,调解失败后再启动仲裁。仲裁机构选择需综合专业性与执行效率,涉及欧美市场优先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涉及RCEP成员国优先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明确适用中性法律规则。同时,借鉴“属地化管理+专业化支撑”经验,在海外布局地区组建本地化法务团队,负责合规审查、属地化纠纷处理及跨境争议协助,形成“总部统筹+本地执行”的联动机制。

(三)构建“企业主导+生态赋能”的保障体系

单一企业风险防控能力有限,需构建“内部治理筑基+外部资源协同+规则话语权突破”的三维支撑体系,形成防控合力。

第一,提升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推动法律风控与供应链管理深度融合。重大决策中嵌入法律论证,如向海外转移产能时,全面评估域外管辖冲突、劳动用工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维度法律风险;海外并购时重点审查目标企业合规历史。优化“总部管控+本地执行”法务架构,总部负责标准制定、数据统筹与应急调度,制定产业专属合规操作手册,搭建法律风险数据中台;海外分支机构本地化法务团队负责落地执行、信息反馈与本地协同,定期报送法规动态与合规情况。

第二,建立外部资源协同联动机制,为中小企业弥补资源与专业能力短板。以东莞市贸促会、行业协会为纽带,构建“政府+协会+企业”共建的共享库,整合实操案例、服务商资源与免费工具,每月更新审核并通过线上平台开放获取。开展靶向性培训,针对不同产业痛点邀请专家授课,采用“线上直播+线下演练”形式提升实操能力。联合保险公司开发“供应链合规责任险”,覆盖民事赔偿、监管处罚等风险,推动政府给予30%-50%保费补贴,降低企业投保成本。

结语

综上,供应链“去中国化”趋势下的规范冲突,本质是全球产业链重构与法律规则博弈交织的产物,而东莞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困境,既是中国制造业外向型发展模式遭遇挑战的缩影,也是推动产业合规升级与法律制度完善的契机。从短期看,东莞企业需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借助动态监测与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应对即时风险;但从长期而言,风险的根本缓释离不开制度层面的协同发力——既要完善《反外国制裁法》配套细则,明确管辖、举证等实操标准,填补冲突规范空白,也要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合规指导与资源支持网络,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规则预期与充足的应对资源。东莞作为中国制造业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探索具有示范意义。当企业能够在清晰的规则框架内平衡国内外合规要求,在全球化竞争中守住法律底线与商业利益,不仅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更能为中国制造业应对全球供应链重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累经验。未来,随着合规能力的提升、制度体系的完善与生态协同的深化,东莞企业必将突破当前规范冲突的桎梏,在全球供应链中重塑竞争优势,为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参考文献: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上的供应链脱钩风险规制》,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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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球:《供应链重构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路径》,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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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大成(东莞)律师事务所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构成本公众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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