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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贸法通平台摘取近期国内发布的部分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商务部


商务部公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商务部制定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商务部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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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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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7号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3.3% — 220.9%,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国公司214.1%—220.9%,韩国公司26.4%—46.8%,马来西亚公司23.3%—40.5%。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1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决定由日本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2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HDC聚合物株式会社继承SK化工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5年9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丽株式会社 26.9%

(Toray 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会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25.2%

(POLYPLASTICS CO., LTD.)

4.东曹株式会社 25.6%

(Tosoh Corporation)

5.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 33.6%

(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美国公司:

1.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 214.1%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 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220.9%

韩国公司:

1.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HDC聚合物株式会社 32.7%

(HDC POLYALL Co.,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8%

马来西亚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40.5%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硫醚,全称聚苯基硫醚,或聚亚苯基硫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为PPS

产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分子式为C6H4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辐射、阻燃、电绝缘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于纤维纺丝、制膜、涂料、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合理理解保密信息。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137、6519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1: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pdf

附件2: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

附件3: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

商务部

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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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示
商贸机械函〔2025〕291号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408号)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026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和《2026年度符合申领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 2025年11月25日。

公示期内,申报企业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线上申报系统企业端(https://ecomp.licence.org.cn)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提交至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线上提交的修改材料进行二次审核,于公示截止前通过线上申报系统管理端上报商务部。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2.2026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3.2026年度符合申领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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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管理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8号


为进一步优化境内公路/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转关备案申请功能,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可以在线办理本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变更、注销申请等相关业务。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涉及相关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和附件2。涉及相关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2022年第73号所附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2.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3.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

4.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x

5.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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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7号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见附件)。

二、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

四、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docx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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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用公自用物品业务电子版单证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5号


为便利驻华外交机构、进出境人员办理公自用物品进出境手续,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购买国产小汽车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启用相关电子版单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电子版单证与原纸质版单证样式一致,效力相同。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自用物品申报模块,应用“综合查询”项下各对应功能,可打印上述电子版单证。

二、启用电子版《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供货凭据联和申请人收执联(样张详见附件),取消备案地海关联和监管地海关联,无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同时使用。回国人员及其代理机构、代理人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自用物品申报模块,应用“综合查询”项下“留学生购买国产免税车查询”功能,按业务流程自行打印电子版《准购单》供货凭据联和申请人收执联。汽车生产厂家可应用“综合查询”项下“《准购单》查询”功能核对电子版《准购单》供货凭据联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具的纸质版上述单证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pdf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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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26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直属海关。

二、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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