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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5 国际贸易信用证中,5大风险最高的软条款!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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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宗进口贸易中,信用证作为核心结算工具,其条款设计直接关系到卖方能否安全收到汇款。作为服务大宗贸易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我们将其中五大“软条款”归纳为最具风险的条款。这些条款看似平常,实则可能被居心不良的买方利用,成为拒付货款的工具,最终导致卖方面临钱货两空的困境。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风险分析与立场密切相关。本文所探讨的软条款,均从接证方——即卖方的立场出发进行识别与评估。大宗贸易中企业角色可能切换,但作为卖方时,对以下条款依然需要保持警惕。

一、暂不生效条款

这一类条款规定信用证需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后方可生效,例如“待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后生效”。此类条款相当于开立了一张空头支票,若买方最终未能取得许可,信用证将始终处于“未生效”状态,卖方即使履约发货,也无法获得付款保障。原则上,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应生效,这是卖方安排生产和发货的基本前提。

二、货到检验付款条款

这一类条款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并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此条款存在双重风险:

其一,买方检验通常以掌控货物为前提,这意味着卖方可能需要在未收款情况下先行放货,丧失货权;

其二,目的港检验在大宗贸易中并非惯例,装运港检验或第三方独立检验才是常见做法。

若接受此条款,卖方必须重新设计交易结构,例如通过变更贸易术语或利用保税仓监管等方式,在买方检验期间保留货权控制。

三、特定签单人条款

这一类条款规定某些关键单据(如商检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署。这将是否付款的决定权完全交由买方控制,若买方拒绝或拖延签署,卖方将无法满足交单条件,构成明显的收款风险。作为卖方,应确保所有单据可由独立第三方或自身控制下的机构出具。

四、单据获取陷阱条款

这一类条款在信用证中设置客观上难以满足的单据要求,例如指定某个内陆城市为装运港,而该地并无港口。此类条款直接导致卖方无法取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必然产生不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第七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卖方接受此类信用证,意味着自陷于被动地位。

五、信用证与合同矛盾条款

买方有时故意使信用证条款与基础合同条款存在细微但关键的差异。例如,在货物描述、日期或文件要求上制造矛盾,使卖方在交单时被银行判定为单证不符,从而为买方提供拒付理由。在实际业务中,应将合同与信用证作为整体审阅,确保二者在交货期、有效期、单据要求等关键要素上完全匹配、互为支撑。

总结

综上所述,信用证软条款的本质,是将付款条件系于买方单方意愿或卖方无法控制的事件之上。大宗贸易商在接到信用证时,务必将条款审查作为履约前的必要环节,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专业团队的力量,识别并修改潜在陷阱,构建安全的收款保障体系。

作者:

兰迪周誓超律师团队
周誓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赵雅芳,兰迪国际投资与贸易部律师;执业领域: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
章宇超,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执业领域:国际贸易及物流、海商海事、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胡佳明,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执业领域: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领域的法律业务
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分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

(来源:涉外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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