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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4:13:08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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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ITC发布对智能穿戴设备、系统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6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决定对特定智能穿戴设备、系统及其组件(Certain Smart Wearable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98)的337最终初裁(FID)和建议救济措施进行部分复审,即是否满足美国注册专利号11,868,178美国国内市场地位的经济要素,并建议采取的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不晚于7月7日提交。中国、美国、英国、法国、阿联酋、印度共6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2、美国ITC发布对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6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82)作出337部分终裁:本案行政法官复审后确认,本案不存在侵权,终止本案调查。2023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中国、美国共2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3、美国ITC发布对充电电池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6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充电电池及其组件(Certain Rechargeable Batter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1)作出337部分终裁: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瑞莱昂(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裁No.30)和列名被告中国江苏如果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美国RNG International Inc. of Ontario, CA(初裁No.31)的调查。中国、美国共13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4、印度对中国乙腈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6/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1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俄罗斯的乙腈(Acetonitrile)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202-481美元/吨,俄罗斯292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690项下的产品。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5、印度对中国丙草胺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7/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1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任何形式的丙草胺及其中间体–2,6-二乙基-n-(2-丙氧基乙基)苯胺(也称为PEDA)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246.9-2017.9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1 4250、2921 4290、2922 1911、2922 1912、2922 1919、2922 1990、2922 2990、3808 9193、3808 9199、3808 9391、3808 9399、3808 9911、3808 9912、3808 9991、3808 9992以及3808 9999项下的产品。 6、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中国热轧钢卷双反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 2025年6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48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卷(Hot Rolled Coil Steel)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12月10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2月25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202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93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BlueScope Stee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卷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7、韩国对中国连二亚硫酸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20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2025-24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6月21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连二亚硫酸钠(Sodium Dithionite)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税率为15.15%,茂名市广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33.97%。措施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5年10月20日。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2831.10.1000。 8、美国ITC作出精制棕刚玉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5年6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Refined Brown Aluminum Oxide)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9、欧亚经济委员会继续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42/AD27R1号公告,依据2025年6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第56号决议,决定维持2019年第218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15.50%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30年6月23日,涉案产品为外直径不超过650毫米(含),横截面为圆形的无缝耐腐蚀不锈钢管,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7304491000、7304499301、7304499309、7304499501、7304499509、7304499900;与此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7日第145号决议:关于将现行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24日(含)的决定。 10、巴基斯坦对中国连铸坯材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6月20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6/2015/NTC/CCB/SSR/2025号公告称,应巴基斯坦生产商Amreli Steels Limited、Mughal Iron & Steel Industries Limited和Frontier Foundry Steel Private Limited于2025年4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连铸坯材(Continuous Casting(Steel)Billets)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铁及非合金钢、合金钢的半成品,涉及巴基斯坦税号7207.1110、7207.1190、7207.1210、7207.1290、7207.1910、7207.1920、7207.1990、7207.2010、7207.2020、7207.2090、7224.1000和7224.9000项下的产品,用于再轧机生产钢筋、线材、梁、槽钢和T型铁等。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终裁预计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1、土耳其对中国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4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44%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55.13、55.14、55.15和55.16。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12、土耳其对中国不锈钢焊缝管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焊缝管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3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企业佛山市广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为13.82%,Foshan Nanhai Qiuxun Stainless Steel Product Co., Ltd.和其他中国企业均为20.5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7306.40.20.90.00、7306.40.80.90.00和7306.61.10.00.00。 13、马来西亚对中国铁或非合金钢冷轧钢卷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6月21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越南的宽度大于等于1300毫米的冷轧钢卷(Cold Rolled Coil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生产商/出口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为4.82%、马鞍山钢铁股份有效公司为4.76%、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为8.74%、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26.38%,日本生产商/出口商为26.39%,该措施自2025年6月23日起生效,至2030年6月22日终止;同时对韩国和越南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裁定自2025年6月23日起终止对韩国和越南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且终止调查。 14、荷兰通报中国出口菊花普洱茶不合格 2025年6月20日,据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官网消息,因产品中检测出多种杀虫剂含量超标,荷兰通报中国出口的菊花普洱茶不合格。警报编号2025.4638。 15、阿根廷对中国保温瓶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6月26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5年第83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以及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同时终止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9617.00.1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6、南非对进口钢扁轧制品作出保障措施初裁 2025年6月26日,世贸组织(WTO)保障措施委员发布南非代表团向其提交的通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代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成员国包括纳米比亚、南非、莱索托、斯威士兰和博茨瓦纳)决定自2025年6月27日起对进口钢扁轧制品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税率为从价税52.34%,征收期限为200天。具体产品如下:宽度为600mm或以上的铁、非合金钢扁轧制品,用铝锌合金包覆,镀层或涂层,厚度小于0.45mm(Flat-rolled Products of Iron, Non-alloy Steel, of a width of 600 mm or more, clad, plated or coated, with aluminium-zinc alloys, of a thickness of less than 0.45mm),涉案产品的南非税号为7210.61.20和7210.61.30;宽度为600毫米或以上的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锌镀层或涂层,厚度小于0.45mm(Flat-rolled Products of other Alloy Steel, of a width of 600 mm or more, otherwise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f a thickness of less than 0.45mm),涉案产品的南非税号为7225.92.25和7225.92.35。 17、印度对中国塑料加工机械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1/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塑料加工机械(Plastic Processing Machines)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中国为CIF0%-63%。涉案产品为各种塑料加工机械或注塑机,其夹紧力不小于40吨且不大于1500吨,半散件组装(SKD),全散件组装(CKD)或半散件组装和全散件组装结合。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771000和84779000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在本案征税范围内:a. 根据1975 年《关税法》分类,印度海关编码8477 30 00项下的吹塑机;b. 立式注塑机;c. 所有电动注塑机,其中注塑、合模、开模、顶出、螺杆驱动等机械运动由独立的伺服电机控制,具有数字控制系统,没有液压单元;d. 根据1975 年《关税法》分类,印度海关编码8453项下的用于制造鞋类的多色/多模机械、用于制造鞋类和鞋底/鞋带/鞋跟的旋转注塑机;e.二手塑料加工机械;f. 进口除上述规定外的任何独立零件/组件;g. 进口用于生产除注塑机以外的机器的夹紧/夹紧元件、带或不带螺钉和筒体的注射元件、机器基架和制造框架/盖子。 18、印度对中国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Vedanta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Stainless-steel Seamless Tubes & Pipes)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此次调查仅限于审查涉案产品的范围,以下产品不在涉案产品的范围内:采用HESPL专利的“Seal-Lock XD”工艺制造的优质螺纹铸件和管材(市场上称为OCTG)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304项下的产品。 19、印度对中国珠光颜料征收反补贴税 2025年6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4/2025-Customs(CV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珠光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不包括“用于”汽车的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Effect Pearlescent Pigments or Mica Pearlescent Pigments, excluding effect pigments or mica pearlescent pigments for automotive applications)作出的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11.18%-25.76%的反补贴税,其中涉案生产商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14.49%,河南凌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16.74%,浙江凯色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14.63%,江苏贝丽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为11.18%,其他生产商为25.76%。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2061110、32061190、32061900、32064990项下的产品。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印度对中国装饰纸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2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9/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Decor Paper)作出的反倾销期间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取消生产商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同时继续对以下其他生产商征收反倾销税:山东省博兴县欧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和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均为110美元/吨,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297美元/吨,其他生产商为542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48059100和48022090项下的产品。印度海关编码4811项下的装饰纸不在本案征税范围内。 21、印度对中国叔丁醇钾和叔丁醇钠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2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0/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叔丁醇钾(Potassium Tertiary Butoxide (KTB))和叔丁醇钠(Sodium Tertiary Butoxide (STB))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涉案企业中国生产商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的叔丁醇钾为929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171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中国生产商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的叔丁醇钠为0、中国其他生产商为304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51490、29051920、29051990和29054900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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